医院病案归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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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病案的管理,提高医院病案质量,确保医疗服务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病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记录患者的就诊情况,诊疗过程,防治效果和药物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文件。
第三条医院病案归档管理是指病案的归档、整理、保管和利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病案归档管理制度,明确病案的保管、整理、借阅、报告及销毁等相关工作流程,确保医院病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医院病案归档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的病案管理工作,包括住院病案、门诊病案和其他类型的病案管理。
第二章病案归档管理的目的
第六条医院病案归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做好病案信息的保存和利用工作,确保医院病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读性,提高医院诊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医院病案归档管理主要目标是:
(一)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病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有效维护;
(二)提高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三)为医疗质量评价和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四)为医院内部管理、科研以及医院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五)提高医院病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病案归档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八条医院设立病案归档管理中心,直接隶属于医务部门,负责医院病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医院病案归档管理中心设立病案科,科室设立主任和专业人员,负责具体落实病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章病案归档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医院病案归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证患者信息的保密性,确保患者个人隐私权受到有效保护;
(二)病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保证,不得篡改、遗漏重要信息;
(三)规范病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
(四)建立完善的病案质量控制机制,实施定期审核和评估工作;
(五)病案信息的利用应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决策价值。
第十一条医院在病案归档管理中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实用、安全的原则,确保病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病案的归档、整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院病案的归档、整理和保管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病案归档:经过初步整理之后,将病案归档至医院病案库,并按照病案编号进行分类管理;
(二)病案整理:每年进行对病案的整理工作,清理过时的病案和资料,确保病案信息的完整性;
(三)病案保管:医院设立特定的病案保管室,确保病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得私自调取和移动病案。
第六章病案的借阅、查询和报告
第十三条医院病案的借阅、查询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病案的借阅应当经过病案科主任或者授权人员的同意,并签署相关的手续;
(二)病案的查询应当在医院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查阅他人的病案信息;
(三)医院病案在进行报告或者审核时,应当尽可能提供真实、完整的病案信息,不得篡改数据;
(四)对重要的病案信息要进行备份和保留,确保数据不丢失。
第七章病案的销毁和转移
第十四条医院病案的销毁和转移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病案的销毁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和审批,确保没有重要信息遗漏;
(二)病案的转移必须经过病案科和医务部门的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确保病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章病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病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病案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病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科学。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不定期对病案进行抽查和核实,检验病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病案管理中心和医务部门,如有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医院病案管理中心提出,经医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本制度自颁行起直接管理医院病案的管理人员,对于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有义务进行明确和有效的宣导,确保全院医护人员的知晓程度和正确理解,切实履行制度的执行和监管职责,维系医院病案管理秩序,提升医院整体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