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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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工作制度汇编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和规范投诉举报工作,保障消费者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投诉举报工作的接收、登记、审查、转办、督办、答复等环节。
二、组织机构
2.1 本局设立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具体实施。
2.2 投诉举报中心设负责人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三、投诉举报接收
3.1 投诉举报中心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信件收件地址等,方便消费者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
3.2 投诉举报中心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据。
3.3 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对投诉举报进行初步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四、投诉举报处理
4.1 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按照投诉举报的性质、内容、涉及范围等,及时转办给相关部门处理。
4.2 相关部门收到转办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4.3 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转办的投诉举报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投诉举报得到及时、公正、合法的处理。
五、投诉举报答复
5.1 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投诉举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作出答复。
5.2 答复应当包括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六、工作纪律
6.1 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公正、公平、公开处理投诉举报。
6.2 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6.3 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投诉举报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附则
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