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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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03.16
•【字号】苏卫疾控[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
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苏卫疾控〔2010〕16号)
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和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权利问题高度重视,我局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肝炎防制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体检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40号)、《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0号),并会同劳动社保部门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正式实施的《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中明确规定:凡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体检单位不得随意检测乙肝项目。

全市加大了对体检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但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在就业、
入学体检时强行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不予录用、入学的前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入学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取消就业、入学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在公民就业、入学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俗称“乙肝二对半”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入学体检中以“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就业、入学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入学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

二、坚决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落实三部委《通知》精神,担负起卫生部门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入学权利的社会责任,及时转发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并进行部署,要求体检单位在就业、入学体检时,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立即停止辖区体检单位在就业、入学体检中的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国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入学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体检单位应将体检报告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
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辖区负责执法检查的机构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辖区体检单位的监督管理。

通过全面督查,确保辖区内体检单位停止在就业、入学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对违反规定的体检单位要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上级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或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和后果按照职权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机关履行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密切关注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主动与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互通信息,及时处理维权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依法维权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广泛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

要密切配合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通俗易懂、印象深刻的各种形式深入宣传;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营造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并于4月底前将通知贯彻情况和督查总结报我局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处。

苏州市级投诉、举报电话为12320。

附件1: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略)
附件2: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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