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金、桂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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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金、桂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文东梁冬云禤柔伶
【审理法官】文东梁冬云禤柔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姚金;桂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姚金桂平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姚金
【当事人-公司】桂平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金
【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
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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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

换句话说只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意见与建议》是桂平市教育局向桂平市司法局提的意见和建议,不是具有行政约束效力的行政行为没有对姚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故桂平市政府作出11号不予受理决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姚金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姚金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姚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9:25:33
姚金、桂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桂行终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姚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锦秀,市长。

一审第三人:桂平市教育局,住
法定代表人:韦相炎,局长。

一审第三人:曹世享。

上诉人姚金因诉被上诉人桂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桂平市政府)、一审第三人桂平市教育局、曹世享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8行初2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姚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其代理了与桂平市教育系统有关的案件。

2019年9月23日,桂平市教育局认为姚金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行文桂平市司法局《关于请求加强对姚金法律工作者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的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意见和建议》),要求对姚金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2019年10月9日,姚金向桂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意见与建议》;2.责令桂平市教育局书面向姚金道歉,恢复名誉,赔偿因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失;3.对桂平市教育局印章管理使用不规范,作出行政决定证据不足,使用行政单位名义对姚金打击报复及桂平市教育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失职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纠正、教育或处理。

2019年10月15日,桂平市政府作出浔复裁字〔2019〕1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不予受理决定),认为《意见与建议》不是对姚金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决定对姚金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姚金不服,于2019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
销桂平市政府作出的11号不予受理决定,责令桂平市政府重新立案受理姚金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意见与建议》是桂平市教育局向桂平市司法局提的意见和建议,不是具有行政约束效力的行政行为,对姚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姚金的复议申请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桂平市政府作出11号不予受理决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姚金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姚金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驳回姚金的起诉。

姚金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法律赋予姚金的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依法纠正;(二)姚金因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已产生了实际影响,精神和声誉均遭受到打击。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支持姚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

换句话说,只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意见与建议》是桂平市教育局向桂平市司法局提的意见和建议,不是具有行政约束效力的行政行为,没有对姚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故桂平市政府作出11号不予受理决定,没有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对姚金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姚金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姚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东
审判员梁冬云
审判员禤柔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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