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开分公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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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开分公司流程
分公司是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注册资料
分公司开业设立登记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 《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异地注册分公司如下: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
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 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
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统计证。

七、社保账户等。

流程的确非常麻烦,还有个办法就是异地注册办事处对经营上有点影响,但简便多了,而且只需要在工商局或外经委办理就可以了。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
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
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
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
义上的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是否有法律义务承担呢?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从
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其隶属于总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
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

根据该规定,对于分公司经
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
理不尽统一。

主要分为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
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


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
司债务的。

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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