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红瑞德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红瑞德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1)粤04民辖终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
【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珠海市红瑞德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龙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珠海市红瑞德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龙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珠海市红瑞德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龙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市红瑞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市龙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作为被告的红瑞德公司和李岩峰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案件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证明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作为被告的红瑞德公司和李岩峰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案件有管辖权。
红瑞德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睿德企业与海港公司签订的,红瑞德公司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人,该合同对红瑞德公司不适用。
红瑞德公司工商登记住所为珠海市金湾区辖区,一审法院作为红瑞德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龙裕公司选择向该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红瑞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2:53:53
珠海市红瑞德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民辖终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红瑞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通花园B区2栋商住楼1单元404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97025T。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巍,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龙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5T3W5T。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审理经过上诉人珠海市红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瑞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龙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42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红瑞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404民初4258号之一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4民初4258号之一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本案上诉人红瑞德公司的住所地不在珠海市金湾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在未依法履行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径直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而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1377号房地产权证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上诉人的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
珠海市香洲区××××××立信大厦2301房,即本案中上诉人红瑞德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不在珠海市金湾区;同时,本案作为被告李岩锋的户籍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伍仙桥28号,即红瑞德公司和李岩锋的住所地均不在珠海市金湾区。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1377号房地产权证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上诉人的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珠海市香洲区××××××立信大厦2301房,一审法院在未进行实地调查等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径直认定注册地为上诉人的住所地,而实际情况上诉人根本不在该注册地办公,一审法院在未依法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三、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珠海市香洲区,不在珠海市金湾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本案龙裕公司的住所地在珠海市香洲区
×××××××××××××××,即本案龙裕公司的住所地在珠海市香洲区。
因此,本案中所有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珠海市金湾区。
第二,根据龙裕公司提供的《交易回单》,证明龙裕公司本案中的交易账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体育中心支行,而红瑞德公司本案中的交易账号银行亦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体育中心支行,因此,本案的所有交易汇出行和汇入行均在珠海市香洲区,也就是说,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珠海市香洲区。
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4民初4258号之一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现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0)粤0404民初4258号之一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红瑞德公司系珠海睿德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德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虽然睿德企业与珠海经济特区海港积层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睿德企业承租海港公司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立信大厦2301房用于办公。
由于红瑞德公司与睿德企业系不同的民事主体,不能以红瑞德公司系睿德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认定红瑞德公司承租了上述房屋用于办公,更不能以此认定红瑞德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珠海市香洲区
××××××立信大厦2301房。
红瑞德公司工商登记住所为珠海市××××××××通花园B区2栋商住楼1单元404房,红瑞德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珠海市香洲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红瑞德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
红瑞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作为被告的红瑞德公司和李岩峰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案件有管辖权。
红瑞德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睿德企业与海港公司签订的,红瑞德公司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人,该合同对红瑞德公司不适用。
红瑞德公司工商登记住所为珠海市金湾区辖区,一审法院作为红瑞德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龙裕公司选择向该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红瑞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管文超
审判员陈海凤
审判员庹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紫程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