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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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性质: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资格条件。

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公证员的排除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3、被开除公职的人;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

★公证员资格取得
1、考试: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担任公证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2、考核: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业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的任命程序
1、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考核意见,逐级报省级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附具必备材料。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要求填写公证员任职申报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3、司法部收到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任命决定。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职务的免除:法定情形:1、丧失中国国籍。

2、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

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免除公证员职务的程序:1、由公证员所属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2、再由被上报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司法部依职权予以免除。

3、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

★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

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司法部对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监督指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事项:监督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定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事项。

3、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具体的监督事项: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人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公证质量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监督。

★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自律监督: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

★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的职责: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工作;2、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6、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7、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8、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9、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10、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11、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12、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公证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公证协会设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大会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协会章程享有下列职权:
★公证协会会员的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3、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
4、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5、使用协会的图书资料
6、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公证协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交纳会费
5、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荣誉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
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四)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一.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二)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三)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的差异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2.两者的当事人不同.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4.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5.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联系 1.两者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的负担.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任务:一.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二.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三.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证机构的又一重要任务一.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三.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公证机构的双重性:既是国家证明机构,又是法律服务机构.
公证员的条件与资格.件:
(一)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1.政治品德条件.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3.年龄条件4.国籍条件5.专业条件(二)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是取得公证员资格的特别条件.
一.公证员协会的概念及其属性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二.公证员协会的组织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三.公证员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的权利:1.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3.享受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福利;4.参加公证员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5.使用公证员协会的图书资料;6.过公证员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7.对公证员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承担的义务:1.遵守公证员协会的章程,执行公证员协会的决议;2.完成公证员协会委托的工作;3.按规定交纳会费;4.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1、客观真实原则
办理公证证明,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要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公证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第一.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第三.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3、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公证是指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法定公证,是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4、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7条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就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公证员应当亲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谈话,审查当事人的事实意愿,审查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依据事实.法律.经验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和符合公证的条件,并作出出具公证书.拒绝公证或终止公证的决定,并对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6、回避原则,是指某个几个公证人员不参加办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公证事实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益关系;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7、保密原则的内容:
第一,公证机构要严加控制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
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代理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任何局外人都不得参加办证的事务.第二,公证人员对全部公证事务负有保密的职责.第三,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办证的公证事项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对与公证事务有关的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密.第四,公证人员不仅应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事项保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密.第五,公证机关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六。

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应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查阅和复制.
8、便民原则是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便民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简便办证手续二.到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三.迅速办证,不失时效四.发扬协作精神,积极主动地协助兄弟单位办好公证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整个公证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的各项准则,是办理一切公证业务的总依据,贯穿于公证工作的全部.我国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标志着公证机关的宗旨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是顺利完成公证任务的重要保证.
回避原则。

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1).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

在办理公证事务中,如果遇有公证员本人为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时,当然应当回避.这是显而易见的问题。

(2).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凡是遇有公证事项的办理结果直接涉及到公证员本人切身利益的,公证员应当依法回避办理该项公证业务(3).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公证事项与公证执业区域。

一般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或者由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
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遗嘱、委托、赠与、声明公证,涉及不动产转移内容的,可由法律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由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提存公证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转交债权人的法律行为。

一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即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或其他法定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债之标的物的义务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

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

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即抵押人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交给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

从提交之日起,提存标的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引起抵押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保守秘密的义务,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的过程中,遇有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当事人个人秘密隐私的,负有保密的义务。

公证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机密,二是商业秘密,三是个人隐私。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公证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的义务;(2).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
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a)确定公证机构的职业区域;(b)申请与受理;(c)审查;(d)公证。

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是公证文书真实、合法、准确的保障。

(4).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制度运行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公证的效力,是由公证书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出来的。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
涉外房地产投资开发中的律师主要是就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的签订、经营过程中争议的解决等提供法律服务。

(1).律师为房地产投资筹集资金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应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调查,了解房地产信息,确定投资方向,充分利用借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提高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但不能过分负债经营,以避免财务风险。

(2).预测投资风险。

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是指投资者因其投资行为而可能遭受的某种巨大损失。

房地产业投资巨大,资金周转速度慢,但又具有可观的收益,因而竞争激烈,风险很大。

律师的职责首先就是事先指出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其次,要尽力避免风险的发生。

(3).风险的防范措施对房地产投资风险的防范,一般采用分散经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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