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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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10 日

主 任 马 晓伟
年 2 0 1 9
3 月 6 日
医 疗机构投诉 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加 强 医 疗 机 构投 诉 管理 , 规 范投 诉处 理程 序 , 改善 医疗 服务 , 保 障 医 疗 安全 和 医 患 双 方 合法 权 益 , 维护 正常 医疗 秩序 , 根 据 《 医疗 纠 纷预 防 和处 理条 例 》 《 医 疗 机 构管 理条 例 》 等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投诉 管 理 , 是 指患 者就 医 疗 服务 行 为 、 医疗 管 理 、 医 疗 质 量 安 全等 方面 存 在 的 问 题 向 医疗机 构 反 映情 况 , 提 出 意见 、 建 议或 者投 诉 请求 , 医 疗机 构 进行 调 查 、 处理 和结 果反 馈 的 活 动 。 第三 条 本办 法适 用 于 各级 各类 医 疗 机构 的 投 诉管 a 。 第 w 条 国 家 卫生 健康 委 负 责 全 国 医 疗机 构投 诉管 理工 作 的 监督 指导 。 县级 以 上 地方 卫生 健康 主 管部 门 负 责本行 政 区 域 内 医 疗 机构 投诉 管理 工作 的监 督指 导 。 第五 条 医 疗 机构 投诉 的 接 待 、 处理 工作 应 当 贯彻 “ 以 患 者为 中 心 ” 的 理念 , 遵 循合 法 、 公 正 、 及 时 、 便 民 的 原 则 。 第 六条 医疗 机构 应 当 按 照 规定 做好 信 息 公 开 工作 , 主动接 受社 会监 督 。 第七 条 医疗 机 构应 当提 高 管理 水 平 , 加强 医 疗 风 险管 理 , 优化 服 务流 程 , 改 善就 诊环 境 , 提 高 医 疗服 务质 量 , 防 范 安全 隐 患 , 减 少医 疗纠 纷及 投诉 。 第八 条 医 疗 机构 应 当 制订 重大 医 疗 纠 纷 事件 应 急 处置 预案 , 组 织开 展相 关 的 宣传 、 培 训 和 演练 , 确 保依法 、 及 时 、 有 效化解 矛 盾纠 纷 。 第 九 条 医疗 机 构应 当将 投 诉 管理 纳入 患 者 安全 管 理体 系 , 定期 汇 总 、 分析 投诉 信 息 , 梳理 医 疗 管 理 、 医疗质 量 安全 的 薄 弱环 节 , 落实 整改措 施 , 持 续改 进 医疗 质 量 安 全 。 第十 条 医疗 机构 应 当 做好 医 疗 机构 投诉 管理 与 医疗 纠 纷人 民调 解 、 行政 调解 、 诉 讼等 的衔 接 。

职 人 员 的 医疗机构 ,
投诉 专
兼 (

职人 员 应 当 至 少承 担前 款第 二项 职 责 。
第十 三 条 医 疗机 构投 诉 管理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具 备 良 好 的 职业 道德 和工 作 责任 心 ;
二 (

具 备 一定 的 医学 、
管 a学 、
医 疗 机构 应 当 鼓 励 工作 人员 主动 收 集 患 者对 医 疗 服 务 、 医疗 质 量 安 全等 方面 的 意 见 和建 议 , 通 过
法学 、
心 理学 、 伦 理 学 、
社会 工 作等 学科 知 识 ,
熟悉 医疗 和 投
诉 管理相 关法 律法 规 , 以 及 医 疗机 构规 章制度 ;
三 (

社 会适 应 能力较 强 ,
具有 良 好 的社 会人 际交 往 能力 ,
具备 良好 的沟 通 能力 和 应变 能 力 。
第十 四 条 二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应 当 建立 医 疗 机构 、 投诉 管理 部 门 、 科室 三 级投诉 管 理机 制 , 医 疗
机 构各 部 门 、 各科 室 应 当 指定 至少 1 名 负 责 人配 合做好 投 诉管 理工作 。
医 疗 机构 各 部 门 、 各 科 室应 当 定 期对 投 诉涉 及 的 风 险 进 行评 估 , 对 投诉 隐 患 进 行摸 排 , 对 高发 隐
患 提 出 针 对性 的 防 范 措施 , 加 强与 患 者 沟通 , 及 时 做好 矛 盾纠 纷排 查化解 工 作 。
四 (

参 与 医 疗机 构 医 疗质 量安 全 管理 ;
五 (

开 展 医 患 沟 通及 投诉 处理 培训 ,
开 展 医 疗风 险 防 范教 育 ;
六 (

定期汇总 、
分析 投诉 信 息 ,
提 出加 强 与改进工作 的意 见或 者建 议 ,
并加 强 督 促落 实 。
仅配 备投 诉专
兼 (
投 诉管 理部 门 的有 关 工作 。
投诉 管 理 部 门 履行 以 下 职 责 :
组 织 一(ຫໍສະໝຸດ )、协调 、
指 导 本 医疗 机构 的投 诉 处理工 作 ;
统 受 投 诉 二 (




调查 、
核 实投 诉事 项 ,
提出 处理意见 ,
及时答复患者 ;
三 (

建 立和 完善 投诉 的 接 待和 处置 程序 ;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公报 2 0 1 9 ?0 3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卫生 健康委 员会令
第 3 号
《 医 疗机 构 投 诉 管 理办 法 》 已 于 20 1 9 年 2 月 2 日 经 国 家卫 生健 康委 委主 任会 议讨 论通 过 , 现 予 公布 ,
年 起施 行 自 2 0 1 9
其他医 疗机 构应 当 配 备专
兼 (
) 职 人员 ,
有 条件 的 也可 以 设置 投诉 管理 部 门 。
第十 二条 二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应 当 指定 名 一 医 疗 机 构负 责人 分 管投 诉工 作 , 指 导 、 管理 医 疗 机 构
会 康 家 健 委 公 报 国 卫 生

2 0 1 9 ? 0 3
第二 章 组织 和人 员
第十 条 - 医 疗机 构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医 疗机 构投 诉管 理 的 第一 责 任 人 。
二级 以 上 医 疗机 构应 当 设置 医 患 关 系 办 公 室 或者 指 定部 门 ( 以 下统 称投 诉 管理 部 门 ) 统 一承 担 投
诉 管理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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