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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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
摘要:公务员代表国家依法组织和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因此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是对行政权力有效监督的最好途径。
本文先分析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意义,再阐述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及构成,然后分析了公务员监督体系的现状,特别指出其不足之处。
最后从行政监察机制、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公务员,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正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公务员制度。
近些年来,权力腐败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人们在思索、探讨权力腐败在我国产生的总体根源,寻求有效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途径时充分认识到: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因此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成为当前社会的又一热点。
所谓公务员监督机制,是指在公务员活动中对公务员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所属的单位及公务员个人的行为、活动实施的各种方式、方法、手段及各种监督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监督是指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
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
为了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有特别规定。
但是近年来权力腐败事件时有发生,加强公务员监督刻不容缓。
(一)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我国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
它的确立不仅明确了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种种规范,而且还明确了不执行或违犯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相关条例的正确贯彻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监督制度的确立,可以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依法管理,有效地防止某些领导人有法不依,滥用权力,甚至对国家公务员打击报复的行为,确保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力。
当公务员发生权力腐败事件时,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和质询权来维护自己甚至是社会大众的利益。
二、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及构成
(一)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主要目标是:政治思想监督、工作监督和违规监督。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对政府工作人员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治思想监督。
思想是人之灵魂和行动指南,公务员的错误意识倾向直接影响到其工作效果,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的体现。
必须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和监督。
工作监督则是监督计划、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在权限内的全部活动;纠正和监督政府的工作程序;监督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违规监督顾名思义则是开展对贪污举报的侦查,减少公务员贪污腐败现象。
(二)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构成: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根本,外部监督是内部监督的推进、补充和发展。
(1)内部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活动,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
其方式有三种:①自上而下的监督。
它包括工作检查、专案检查和行政复议;②行政监察。
它是指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
察机构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所实施的全面性的监督。
③审计监督。
它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进行的专门的监督。
(2)公务员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①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公务员的监督;②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它是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务员的监督;③政党监督。
主要由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来实施。
但共产党对公务员的监督主要是对公务员中的党员进行监督;④社会组织监督。
主要指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监督,即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团体和宪法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⑤群众监督。
它是公民个人对公务员的监督。
人民群众对公务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来实现;⑥社会舆论监督。
它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宣传工作对公务员进行的监督。
三、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一)对监督机制认识不足,监督思想滞后观念薄弱
虽然现代社会发展飞快,但我们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办法来搞监督,工作缺乏主动性,主要是应付上级部署的工作,发挥事后查处的功能,依法监督观念不强,监督缺乏经常性、统一性和一贯性。
这里既有体制的原因,也有观念的原因。
我国的普通民众缺乏监督观念,有时候甚至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让我国某些腐败分子更加猖狂,贪污腐败现象愈发严重。
(二)重视不足,无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当前社会所发生的政府官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商业贿赂等丑恶现象,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这是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处以极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
仅这些腐败案例就值得我们深思,因为这些案件披露出的事实表明:多数案件并不是我们的监督机关从这些腐败分子那里发现的问题,往往是其它刑事、民事案件或偶然性事件牵扯出来的。
这说明纪委、人大、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群众、新闻媒体,这么多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在腐败分子面前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1)公务员监督制度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
如《行政复议条例》中第3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
”该规定对于“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据什么以及如何去“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却没有具体规定。
(2)有的禁止性规定缺少保障条款。
公务员禁止性规定必须具有配套的保障措施,让有可能违反规定的人因从保障条款预见后果而却步,如果这部分内容缺失,则可能导致禁令悬空。
(3)监督义务人不明确。
如《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该条款未说明谁来追究,实施细则中也没有作出规定。
(4)有些法律指明了监督主体,但对其如果不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如何处理
没有措施。
如《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就仅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而没有指明这些机关不作为怎么办。
(四)内部监督责权不相称,行政监督难以到位
由于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主体之间关系尚未理顺,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方面划分不够明确,导致监而不督、效率低下、权威下降,行政监督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从监察机关的权力看,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
从目前情况看,各级监督机构的地位、权力过低,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缺乏相对独立性,已经影响到其行政监督作用的发挥。
另外,国家司法机关是行政监督的主要主体,但客观上由于其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一系列问题受制于同级政府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同级政府时常感力不从心。
四、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对策
(一)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使其树立应有的权威性。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仅是同级政府内部的一个常设机构,其法律地位与其他职能部门平列,这种状况使得它对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难以行使监督权。
借鉴中外历史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必要将行政监察机关从目前的行政系统中划出来单独设置,名称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或人民监察委员会) ,直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充分地体现监察工作的民意性;另一方面,使监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对改变目前监察机关地位不高,监察权难以到位的被动局面,无疑是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现行行政监察领导体制,增强监察机关的抗干扰性。
目前,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一方面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领导;另一方面受同级政府的领导。
实践表明,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影响行政监察机关发挥其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为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监察机关没有人、财、物的实权,无法真正对下级监察机关实行实质性的领导。
针对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而产生的弊端,应当对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进行改革。
(1)将现行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从根本上提高监察机关的抗干扰性,改变现行行政监察机关难以对同级政府实行有效监督的疲软状态。
(2)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成员,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任命。
(三)扩大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根据规定,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仅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对需要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监察机关只能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建议,而我国行政监察机关所拥有的职权与其所肩负的重要使命极不相称,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扩大监察机关的职权:
(1)扩大监察机关的处分权限。
赋予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职权。
(2)赋予监察机关一定的经济处罚权。
比如对因决策失误或指挥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事业单位干部(指经国家机关任命的)监察机关应拥有责令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的职权。
(3)监察机关应有责令申报权和没收权,对于一些重大经济嫌疑分子,监察机关有权以财产来源不明予以没收,收归国库。
(四)建立广泛、灵活、便利的社会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这种自上而下的社会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尤其是还没有具备应有的社会监督条件。
我们应按照社会监督的要求。
努力做到:尽可能地实行政务公开,建立能广开言路的接受举报、投诉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能广泛、准确、及时地表达人民群众看法的民意测验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团组织联系群众、监督政府及公务员的桥梁作用,并以法律形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能正确及时地予以处理和答复。
(五)加快新闻立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新闻舆论犹如腐败分子的揭短器。
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就必须为新闻媒体授权,鼓励新闻媒体除了宣传政绩之外,还要鼓励他们积极进行反面报道,揭露腐败分子。
同时,纪委监察委员会还要联办《反腐报》,专门披露和报道反腐信息。
通过新闻媒体积极推进我国监督民主化、公开化建设,提高全民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
因此,在公务眼的监督制度中我们必须强化舆论的监督功能。
(1)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制度。
要实现对公务员有效的监督,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舆论监督主体要掌握足够的信息,这就要求让“阳光普照政治体制”。
美国国会在1977年制定了“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法”,要求联邦政府属下50多个委员会和机构的会议公开举行,如果因某种理由须举行秘密会议的,须得到该单位的首席法律官员或法律顾问的认可。
(2)应当加快新闻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还相当粗疏,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力来源、采访的方式和途径、新闻工作者的权力和责任、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还有待法律具体规定。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就应当加快新闻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舆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方式和被监督者的义务。
这样,既可以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又可以鼓励新闻工作者敢于揭露公务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3)应当完善举报来信来访制度。
完善和强化舆论监督,我们还应当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我认为,首先各级政府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的监督渠道,如设立举报信箱、开通廉政专线和反腐网站等等;其次各级政府应当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坚持实事求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再次各级政府还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和举报有奖制度,使人民群众敢于举报、乐于举报。
(4)四是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
它是将行政权力的运行始终置于广大公众的监督之下,鼓励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关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
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不仅是对公务员的素质及其工作业绩的一种评价,也是对公务员是否廉洁奉公的一种监督。
(六)强化系统内部监督部门的事前教育、事中督促功能,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防范,变被动为主动。
不能因强调外部监督而弱化或忽视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往往更容易、更方便、更直接。
应授权监督部门有权参加受监督部门的重大事项讨论和决策,参与重大工程或活动的监理及被监督人员的任免等等。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它的核心的定位是政府如何治权和如何控权。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授好权、治好权、控好权,才能从源头上消灭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的萌芽。
总之,公务员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问题,就是如何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并形成监督的合力问题。
因此,我们要
努力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使每种监督形式都能把它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确保公务员真正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 陈东新.《公务员监督运行机制探讨》. 湖北社会科学.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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