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体性事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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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体性事件的分析
【内容提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在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结构加快转型、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逐渐凸出,使得群体性事件进入了高发期。

笔者在本文对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字】:群体性事件;矛盾;执法公信力;利益冲突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已有每年的10000起增加到60000起,参与人数也由73万增加到307万,05年达到8.7万起,06年有9万多起,而且影响较大[1]。

最近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之多、影响范围之广、冲突的剧烈程度之高、破坏程度之大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发生这些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和我们在应对这些事件上的不足之处。

二、群众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由共同心理或共同诉求的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参与实施的,以自发或有组织的人员聚集为基本特征的,以采用各种干扰和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极端行为作为手段的,以满足其经济、政治、文化或心理等方面要求为目的的,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行为[2]。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对群众性事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对其进行充分而理性的认识。

(一)从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观点来看,现阶段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局部的和非对抗性的矛盾,而不是对抗性矛盾。

但我们不能因为矛盾的非对抗性就掉以轻心,不闻不问。

否则,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使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二)从法律的角度看,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大部分群体性事件本身在形
式上具有违法性。

有的群体性事件构成了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有的甚至已经转化为刑事犯罪行为。

群体性事件引发的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由于人数众多,行为复杂,侵犯的客体往往具有多重性,而参与者的行为性质也有所不同。

有的表现为辱骂、撕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表现为妨碍正常的办公、生产秩序,有的表现为阻碍交通,有的则表现为损坏公私财物。

这些行为的性质有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有的则构成犯罪,还有的行为具有多重复合性质。

三、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多元化,规模不断扩大。

参与人员遍布各个阶层,包括在职和下岗职工、农民、个体业主、复转军人、教师、学生乃至干部等各行业人员。

其中,因为体制改革或者分配方式调整等原因利益受损的群体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参与者。

任何主体群体性事件中都带有某种目的,或表达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或提出自己的要求,或维护自身利益,或者有其他目的。

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值得政府部门高度关注和思考。

近几年来,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组织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就全国范围而言,每年都有几起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群体性事件的对抗性显著加强。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对抗性更强,过激行为明显加重,暴力程度有加剧趋势。

2008年以来发生的几起群体性事件,其暴力倾向更加明显,激烈程度日趋危险,具体表现在以自杀、自焚、自残等方式相威胁,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制造交通瘫痪,武装械斗或者与警方正面对抗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进行打砸抢烧等方面。

以甘肃陇南事件为例,由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群众聚集市委办公大楼,砸烧房屋一百一十间、车辆二十二辆,直接损失五百多万元,打伤武警六十九名,公安民警两名,新闻记者三名。

这些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显示出了激烈的警民对抗和大规模的恶性暴力行为。

(三)群体性事件中群众某些要求的合理性及求助方法的
违法性。

通过分析近年本地的群体性事件的看,可以说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动机不是没有一点道理,有的要求并不为过,只是当事人寻求解决的方法不合法,只要能正确反映是应该得到解决的。

有的也就是处理程序复杂些,难以一时解决,在此过程中受他人的教唆、利用,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使得原有的合法目的因手段违法而难予实现。

(四)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人行为的盲目性。

从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递增的情况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参与者往往是受欺骗、被利用的大多数,有些参与者实际上对目的、要求都不清楚,只是因为受某些人的邀约或教唆,有的参与者甚至是因为好奇或凑热闹寻刺激而已。

这种盲目性给本来就很复杂的事件惨杂了许多的不稳定因素。

(五)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

群体性事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它给社会带来的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无论是阻塞公路、铁路,还是阻挠建设施工,罢工罢市,争夺土地、林木和其他自然资源,其危害性都是十分严重的。

群体性事件造成工厂停产、公路铁路停运、工程项目停工。

商贸市场停业,有些群体性事件频发地区,甚至会直接影响到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其此,它干扰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亵渎了民主和法律制度,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

有些群体性事件中还隐藏着政治图谋和各种刑事犯罪,这种不稳定因素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讲主要是由于多年积累下来的矛盾没有及时妥善解决,有的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煽动蛊惑;有的逐渐演化,积重难返;有的工作不尽完善,留有尾巴,导致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影响社会安定。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量的直接利益冲突未能有效解决形成积怨
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事件,没有大量心中有积怨的群众,是很难发生的。

可以说,重大群
体性事件事件的参与者大都有过自己的利益被忽视,被慢待、被侵犯的经历,由于自己处于弱势地位而只能忍气吞声。

这种利益损失的后果大都会使当事人心中产生某种特殊的心理反应。

这种特殊的心理产生之后,如不能及时地加以解决,日积月累,便会在人们心中形成一种强烈的积怨,最终造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发展不够同步。

近年来,我国经济一路高歌猛进,取得了举世瞻目的成就。

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有些指标甚至已经进入了工业化后期阶段。

但是,社会结构还没有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变而实现整体性转型,多数社会结构指标仍然处在工业化初期阶段。

中国社会科学院最近公布的《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指出,目前我国社会结构落后于经济结构大约15年[4]。

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动远远滞后于经济结构,显然已经超出了适度范围。

这种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不同步,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地方政府执政执法公信力不够。

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地方政府的一些部门在处理矛盾纠纷或办理案件时存在明显的缺位、越位、失位、失误的问题,导致群众对其履职尽责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一些地方干部脱离群众,工作责任心严重弱化。

有的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甚至公然与民争利。

当一些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公正对待时,就会对党和政府产生信任危机。

这些都必然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埋下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

(四)部分群众文化基础差,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文化知识的限制和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差距,理解能力和辩别能力极为有限,部分群众缺乏全局和长远观念,法制意识淡薄。

当他们的利益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出现磨擦或矛盾时,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引起政府机关的关注和领导的重视,能尽快解决问题,便聚集起来寻求解决的方法,使本来比较简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情复杂化,扩大化,将矛盾上升为群体性事件。

(五)群众的不满情绪得不到合理释放。

当前中国各种利益冲突导致的不满情绪急剧增加,对生活状态不满的人数已经到了一个极其危险的程度,对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威胁。

这种大范围的不满情绪已经形成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催化剂,它的迅速积累有可能导致群众性事件的频繁发生。

大量的不满情绪如果不能通过合法渠道得到合理释放,将会不断累积起来,导致的后果将十分严重。

一个小小的偶然事件,都可能诱使人们参与进去释放自己的不满,引发群众性事件。

五、群众性事件的解决办法
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大的聚合性、极强的仿效性、严重的破坏性和一定的复杂性等特点,预防和处置时要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指针,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确保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为目标,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激、可解不可结”的总体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静稳妥”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充分相信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缓和疏导、化解矛盾,采取综合治理的基本方法,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地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正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区别对待。

现阶段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在处置这类事件时,要认真分析事件的起因,正确握事件的性质,决不能把一些群众因分配不公或利益调整而产生的对基层干部和政府的意见,或者对领导和政府的过分要求当作是敌我矛盾来对待。

但是,一些人民内部矛盾之所以引发群体事件,如果是因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我们工作中的一些失误和政府的一些意见,或者对改革政策的暂时不理解,散布谣言,蛊惑人心,以彰显矛盾,制造事端,对于这类人要坚决依法严惩,决不手软。

(二)政府不能与民争利。

很多群体性事件的起源就是因为政府与民争利造成的,即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应有的服务职能,群众利益长期遭受漠视,党群、
干群关系长期紧张,群众对当地党政机关和干部缺乏基本信任,矛盾多年积累,一旦有适当诱因,很容易引发冲突和对抗。

政府在开展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府只作市场经济规则的维护者,不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竞争。

(三)建立畅通的诉求表达机制,使民众的诉求通过合法渠道得到充分表达。

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说到底就是不满情绪的大爆发。

在缺乏正常的渠道有效疏导的情况下,不满情绪的爆发只是迟早的问题,就像一个充气的气球,达到临界点时不给它放气,那就只能让它充爆。

因此,采取措施使得民众的利益诉求得到畅通表达是十分必要的。

(四)三是依法积极保护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手段是政府的行政保护。

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政府的特别保护。

如果政府不能积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们势必产生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从而形成矛盾的源头。

因此,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消除干群、党群的敌对倾向。

我们要认识到,群体性事件是单纯的利益纷争,民众都是有血有肉的公民,他们生活在中国社会的最低层,其诉求不过是为了生存,他们并无反社会和反党的倾向,仅仅是社会深层矛盾激化的外在表现,是民众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爆发。

各级政府和领导要深察民生之苦,倾听民声,体恤民情,要明确民为国之本,是自己的衣食父母。

面对群体事件,我们不能在群众身上找原因,要从干部身上查起。

要慎用警力,即使动用警力,警方也要保持理性和克制,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对抗和冲突。

要慎抓人,宽处理,避免干群、警民关系的恶化。

(六)加强舆论引导,增强事件的透明度。

近年的几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处置证明,舆论的宣传与导向作用明显,我们要改变对舆论的认知,单纯的封锁消息,只能使谣言四起,使政府被动。

主流媒体要学会不讳言负面
新闻,不掩盖,不掩饰,速报事实、慎报原因、不报惩诫,争取主动权,抢占话语权,占领舆论与道德的制高点,使民众了解真相,也使谣言不攻自破。

同时要采用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形式,介绍情况,说明政府即将采取的改进措施或解决办法,从而为澄清事实,化解矛盾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总之,有效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件长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需要每个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处理群体性事件,化解矛盾,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地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利华.《中国群体性事件》,载《环球》杂志2005年第7期
[2]郭云龙.《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研究》,2008年2月
[3]中国新闻网.2010年4月30日
[4]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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