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中证据的界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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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中证据的界定
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要不要立法规范”被作为一号议案提了出来。
可见,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唤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开发和应用,我国应当加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建设”已迫在眉睫。
诠释“电子记录”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证据问题。
因为我
国>'/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其大量的商业行为是在所谓的“虚拟空间”完成的,那么电子记录就是这些行为的“见证人”。
那么,电子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依什么样的标准判断其证据效力?成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关键问题。
这里所谓“电子记录”(有的国家称其为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是指电子或类似手段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储存的记录。
在电子商务发展较早的美国、韩国、中国香港特区
的>'/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及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均明确规定:不得仅以电子记录为电子形式而否定其证据性。
依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传统民法理论,证据包括以下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此外,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必须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及合法性。
我国>'/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同时又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现行合同法从>'/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角度肯定了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的数据电文为合同的一类书面形式,同时
在>'/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上肯定了电子记录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从而为证明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成立提供了方便。
对于电子记录应属于我国>'/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所认可的证据类型中的哪一类,直接关系到提交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等问题。
有的学者因《合同法》将电子记录划入书面合同的一种,故认为电子记录应作为书证的一种,同时认为其具有:一、以其记录的信息起证明作用;二、通过电磁信号的变化来记载信息,既有人的意思表示,也有自然界的变化产生的现象;三、记载的是事件发生时产生的信息之特点。
也有的学者因其可视性而将其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但笔者认为,相对于应将电子记录划入哪一类证据而言,其在诉讼过程中如何
认定才是更为关键的问题。
而从别国已有的相
关>'/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规定看,均强调电子记录的准确再现性及可调取性,即要求该记录能够准确再现合同内容,并能在符
合>'/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准确调取。
这两点正是电子商务中电子记录作为证据的关键所在。
同时这两点要求也是同我国传统证据理论相一致的。
由于电子记录自身特点,如何确定其准确性便成为又一个问题,特别是在诉讼中双方容易各执一词的争议焦点。
美国在1999年通过的《统一电子商务交易法》中规定了以“进行核实为目的”的安全程序、在何种情况下收接的电子记录视为具有接收保持能力,以及符合何种条件才视为“原件”。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规定了何种情况下保持的信息为原件及如何评价数据电文的证明力。
“外表真实”原则
我国现行>'/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仅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那么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提供的电子记录即为真实、准确反映合同情况的记录呢?有关学者提出的
“>'/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上的案件事实”、“外表真实”的理论很值得借鉴,即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审核证据和认定事实经过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的思维过程符合人类思维理性,就可以认为证据和事实是真实的。
换句话讲,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提交证据的不真实性,即应认为其是真实、客观的,符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标准。
采取“外表真实”原则,一方面充分调动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动性;另一方面缩短了审理时间,减少了当事人
的>'/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济负担。
“电子记录”的判定
法院在判断电子记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时,还应考虑到:提交证据方生成、储存或传递电子记录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鉴别发端人的办法的可靠性和该证据提取过程的可靠性以及该证据同其它证据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作为诉讼当事人,应如何确保电子记录能在日后准确反映其原始性、反映交易的真实内容,避免其在诉讼中提交的电子记录不为法院所采信呢?
首先,当然是采用可信体制。
所谓可信体制,美国律师协会在1996年制订的《数字签名指南》中将其归纳为计算机硬件、软件程序:
一、合理地免受侵犯和滥用;
二、提供合理地可以信赖程度的有效性、可靠性和正确的运行;
三、合理地适用于完成其设想的功能;
四、遵守普遍接受的安全原则,以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使用。
其次,注意保存传真等其它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虽不能全面直接反映交易内容,但往往可以间接了解交易内容,或作为电子记录的辅助证据。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其落脚点仍在“商务”,其行业规则也应遵守传统商务的一些基本原则。
电子商
务>'/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规定亦是如此,
其>'/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不能改变,而且更应该遵守。
另外,我国现在面临加入WTO,许多方面的规定与做法正在加速与国际接轨,尤其是电子商务等新兴事物。
在我国现阶段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多参照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及我
国>'/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在法官讲清判理的情况下,加大其自由裁量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