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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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 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 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
第三条矿井主要灾害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爆炸、顶板事故、地质构造事故等。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并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现场管理,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预防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 制定矿井内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 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矿井内煤与瓦斯的积聚。
第八条矿井出风巷和进风巷应当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的情况进行布置, 以保证瓦斯的有效排除。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瓦斯检测体系, 定期对矿井内瓦斯进行监测, 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条矿井内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并设立警告设备, 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一条知晓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人不得进入瓦斯超限度的区域工作, 发现瓦斯突出的应立即向班组长或上级报告。
第三章煤与瓦斯爆炸预防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地质条件, 制定煤与瓦斯爆炸的预防措施, 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矿井内应当设置足够的通风设备, 确保煤与瓦斯不积聚。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健全瓦斯检测体系, 定期对瓦斯进行监测, 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浓度超标的区域应当设置防爆设备, 如防爆电器等。
第十六条矿井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设施, 如防火墙、灭火器等。
第十七条对矿井内的进风井、出风井等必要的安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 以便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顶板事故预防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地质条件, 制定顶板事故的预防措施, 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在掘进过程中, 应当注意及时支护顶板, 防止顶板
松动导致事故。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发生的顶板事故, 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停止
作业, 采取安全措施, 确保工人的安全撤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检查顶板支护设备的完好情况, 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矿井内有顶板松动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并
设立警告设备, 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对新员工进行岩层地质教育和岩层地质
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章地质构造事故预防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 制定地质构
造事故的预防措施, 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矿井应当定期检查地质构造的安全稳定状况, 及
时处理可能引发事故的地质问题。
第二十六条矿井内有地质问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并
设立警告设备, 及时发出警报。
第六章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负责矿井
主要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提高员工
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记录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煤矿企业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自行制定, 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日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