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汝南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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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汝南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9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红云肖海生于红涛
【审理法官】陈红云肖海生于红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磊;汝南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赵磊汝南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赵磊
【当事人-公司】汝南县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赵磊
【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汝南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汝南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

汝南县人民政府为加快城市发展,推进旧城区改建,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公告,未超越法定职责范围。

汝南县人民政府未另行制作房屋征收决定,故该房屋征收公告内容实际为房屋征收决定,汝南县人民政府根据汝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计划,制定了《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召开了房屋征收被征收户的座谈会及社会风险评估会,作出了涉诉征收公告并予以张贴。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住户458户,一审时已经有452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尽管汝南县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对拟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征收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但是绝大多数住户已经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对该征收行为无异议,撤销涉诉房屋征收公告涉及公共利益,因此赵磊要求撤销涉诉房屋征收公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赵磊提起诉讼的实质是对补偿有异议,可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赵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45:06
【一审法院查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汝南县人民政府根据汝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2017年8月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豫保安居办(2017)46号《关于下达全省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河南省2018年城市棚户区该项目计划内。

2018年5月30日,汝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汝南县德胜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汝发改[2018]51号《关于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立项)的批复》,同意实施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9年2月20日,汝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作出预房屋征收公告,并与被征收户召开了座谈会,信访评估会。

2019年7月23日,经汝南县政府同意,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作出《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行信贷审批书,向汝南县政府就本案涉及的双星棚户区改造项目发放了贷款资金。

2019年7月26日,汝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汝房征(2019)09号《房屋征收公告》,并进行了张贴。

赵磊见到汝南县政府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张贴的《房屋征收公告》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汝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汝房征(2019)09号《房屋征收公告》。

【一审法院认为】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汝南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

汝南县人民政府根据汝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计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召开了房屋征收被征收户的座谈会及社会风险评估会,在作出征收公告后,进行了张贴。

汝南县人民政府尽管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房屋征收公告内容实际为房屋征收决定。

虽然汝南县人民政府庭审上未提供出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存在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并征求意见并予以公布,房屋征收公告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方面的证据,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涉及房屋居民住户458户,已签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452户的事实,可以证明绝大部分住户对政府的房屋征收行为并无意见。

经庭审,赵磊实际上起诉的目的,主要是对其房屋征收补偿有异议。

因此,汝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虽存在不当之处,但撤销该《房屋征收公告》,将损害绝大多数已签约人的利益,不利于已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所以,赵磊请求撤销汝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本院不予支持。

如赵磊对其房屋征收补偿有异议,可以依法主张
权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磊请求撤销汝南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汝房征[2019]09号《房屋征收公告》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磊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有误。

赵磊提交的多张照片显示其居住区域被征收房屋都是两层以上楼房,非征收公告认定的棚户区。

汝南县人民政府的征收目的不是用于公益事业。

汝南县人民政府征收的双星鞋厂棚户区绝大多数都是集体土地,汝南县人民政府未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征收,也没有按照先补偿后安置的政策去实施。

古塔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征收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征收行为合法。

2.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汝南县人民政府在开庭当天强拆赵磊代理律师的房屋,并不准予其律师申请延期。

3.一审适用法律有误。

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0条而非69条错误。

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赵磊、汝南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行终905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

地址: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古城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磊因诉汝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9)豫17行初3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汝南县人民政府根据汝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2017年8月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豫保安居办(2017)46号《关于下达全省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河南省2018年城市棚户区该项目计划内。

2018年5月30日,汝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汝南县德胜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汝发改[2018]51号《关于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立项)的批复》,同意实施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9年2月20日,汝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作出预房屋征收公告,并与被征收户召开了座谈会,信访评估会。

2019年7月23日,经汝南县政府同意,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作出《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行信贷审批书,向汝南县政府就本案涉及的双星棚户区改造项目发放了贷款资金。

2019年7月26日,汝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汝房征(2019)09号《房屋征收公告》,并进行了张贴。

赵磊见到汝南县政府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张贴的《房屋征收公告》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汝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汝房征(2019)09号《房屋征收公告》。

另查明,赵磊居住的房屋在汝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的征收范围内,2016年11月16日赵磊的房屋进行了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2层,面积179.7㎡。

该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涉及汝宁办事处217户居民,已经签订房屋征收协议213户,剩余4户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涉及古塔办事处241户居民,已经签订房屋征收协议239户,剩余2户未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协议的住户房屋已被拆除,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房屋未被拆除。

赵磊的房屋也未被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汝南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

汝南县人民政府根据汝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计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召开了房屋征收被征收户的座谈会及社会风险评估会,在作出征收公告后,进行了张贴。

汝南县人民政府尽管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房屋征收公告内容实际为房屋征收决定。

虽然汝南县人民政府庭审上未提供出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存在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并征求意见并予以公布,房屋征收公告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方面的证据,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涉及房屋居民住户458户,已签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452户的事实,可以证明绝大部分住户对政府的房屋征收行为并无意见。

经庭审,赵磊实际上起诉的目的,主要是对其房屋征收补偿有异议。

因此,汝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虽存在不当之处,但撤销该《房屋征收公告》,将损害绝大多数已签约人的利益,不利于已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所以,赵磊请求撤销汝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本院不予支持。

如赵磊对其房屋征收补偿有异议,可以依法主张权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磊请求撤销汝南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汝房征[2019]09号《房屋征收公告》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磊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有误。

赵磊提交的多张照片显示其居住区域被征收房屋都是两层以上楼房,非征收公告认定的棚户区。

汝南县人民政府的征收目的不是用于公益事业。

汝南县人民政府征收的双星鞋厂棚户区绝大多数都是集体土地,汝南县人民政府未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征收,也没有按照先补偿后安置的政策去实施。

古塔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征收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征收行为合法。

2.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汝南县人民政府在开庭当天强拆赵磊代
理律师的房屋,并不准予其律师申请延期。

3.一审适用法律有误。

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0条而非69条错误。

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汝南县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

汝南县人民政府为加快城市发展,推进旧城区改建,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公告,未超越法定职责范围。

汝南县人民政府未另行制作房屋征收决定,故该房屋征收公告内容实际为房屋征收决定,汝南县人民政府根据汝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计划,制定了《汝南县双星鞋厂周边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召开了房屋征收被征收户的座谈会及社会风险评估会,作出了涉诉征收公告并予以张贴。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住户458户,一审时已经有452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尽管汝南县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对拟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征收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但是绝大多数住户已经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对该征收行为无异议,撤销涉诉房屋征收公告涉及公共利益,因此赵磊要求撤销涉诉房屋征收公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赵磊提起诉讼的实质是对补偿有异议,可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赵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陈红云
审判员肖海生
审判员于红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建花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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