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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7]3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3
【实施日期】2017.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哈尔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45号)和《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黑工商发〔2017〕37号)确定的目标任务,做好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6〕2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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