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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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属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2、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施工总承包企业选择以银行保函等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现金数额,保函有效期至少1年并不得短于施工合同期,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正本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

4、除依法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外,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5、工资保证金依法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6、工资保证金对应的项目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
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等保函正本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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