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实施方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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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实施方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四月
一、工作原则
1.省局统一领导,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具体实施,各地市局共同参与;
2.企业自愿申请,地市局初审,省局统一组织审查与确认;
3.确认工作不向企业收费,由省局定向定额予以补助。

二、职责分工
(一)省质监局:
1.制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工作内容、规则和程序;
2.组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审专家库,对专家组织培训并颁发聘书;
3.(1)对经地市局初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名单;
(2)指导、协调各地市局和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对企业进行内部培训及咨询、指导;
(3)组织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对通过自我评价的企业进行专家确认;
(4)对通过专家确认的材料予以审查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报批、公告并颁发相关证书;
4.抽查和考核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度与质量。

(二)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
1.按地域分工,与各地市局密切合作,鼓励和发动企业积极申报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
2.根据创建企业的申请,与当地地市局协商制定工作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为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及进行咨询、指导;
3.在创建企业通过自我评价后,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确认;
4.确认工作完成后,组织整理相关材料报送省局;
5.地域分工:
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广州、东莞、中山、茂名、湛江、阳江、江门、肇庆、云浮、清远;
省标准化协会负责:深圳、珠海、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汕头、潮州、揭阳;
对原已列入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和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企业的培训、指导和确认工作,因前期省标准化协会已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为保持该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按地域分工,仍由省标准化协会负责直至完成确认。

(三)各地市质监局
1.发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积极申报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
2.根据企业申请,与省标准化研究院或省标准化协会协商制定工作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对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并对经过培训的标准化人员颁发标准化培训证书;
3.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协调省标准化研究院或省标准化协会对企业进行咨询、辅导,现场指导企业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和国标委农轻〔2004〕12号、国标委农轻〔2004〕9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企业标准体系,及时解决企业在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工作程序
1.受理创建企业申请及初审:各地市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报告和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省局予以审查,同时将申请创建的企业名单抄送省标准化研究院或省标准化协会。

2.审查确定创建企业:省局对经各地市局初审报送的创建企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创建企业名单(申报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自收到国标委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地市局和企业,同时抄送省标准化研究院或省标准化协会。

3.内部业务培训与咨询指导: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各地市局与省标准化研究院或省标准化协会协商制定工作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对其地域分工内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和协调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

4.企业自我评价:企业标准体系运行3个月后,自行组织对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有效性及标准化体系的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状况进行自我评价。

5.受理确认申请:自通过自我评价之日起,企业标准体系至少再试运行3个月后,方可向省局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

申请确认材料由各地市局代受理并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申请确认条件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凡符合条件和材料齐全的,由各地市局代加签意见并上报省局,并同时按地域分工分别抄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

6.组织专家确认:省局对各地市局上报的申请确认材料审查通过后,委托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对地域分工内的申请确认企业,组织5-7名专家,按照国家标准委制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工作细则》进行现场确认。

专家组由省标准化研究院或省标准化协会派1-2名专家负责牵头组织,其余专家应按照“专业对口,随机抽取”的原则从省局组建的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审专家库中选定,并报省局备案。

专家确认阶段的时间为1-2天。

7.审核、报批、公告、发证:对企业的确认工作完成后,由牵头组织专家确认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确认档案材料,提交省质监局依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公告、发证。

四、工作费用
1.企业申请需要举办的内部业务培训、咨询、指导所涉及的教材费、师资费、咨询指导费、标准信息收集费和专家食宿费、交通费由企业承担。

2.确认阶段所发生的专家评审费、专家食宿费、交通费等由省局定额补助给省标准化研究院、省标准化协会,专款专用,不得再向企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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