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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闵刑初字第65号-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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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闵刑初字第65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闵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a,男,×年×月×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11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0月21日被拘留,201X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X]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a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符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符a 窜至本市×区×路×弄×号,爬墙钻窗入室,窃得索尼牌S26型笔记本电脑1部、索尼牌N1型数码相机1部、松下牌ES8113S型电动剃须刀1把,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770元。


201X年10月20日,被告人符a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a 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足迹鉴定书、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符a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0月20日起至201X年4月1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七百七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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