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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浦刑初字第123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浦刑初字第1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公司,
;被告人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9]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褚叶平、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系被告单位公司以下简称荣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5月间,被告人胡在与上海锐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持公司无实际业务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5份锐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22,82217元,税额为75,96563元,被告人胡将上述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5,96563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胡接电话同志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宝惠、杨振甫、王立国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被骗,被告人胡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胡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能主动至司法机关如实交代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