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合同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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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议 标。这种方式是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请某一承 包商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后将工程任务委托这家承包 商去完成。若谈不成,可另邀请一家,直到达成协议 为止。 议标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的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尚不能清 楚详尽地确定其中若干技术细节和近似的工程量。 (2)采用某种新技术,需施工单位从设计阶段就开 始参加合作。 (3)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未能产生中标单位。 (4)工程规模不大,工期紧张,需边设计边施工等。 这种招标方式易于处理一些问题,使双方紧密配合, 但竞争性差,可能会使承包价格偏高。因此,无特殊 情况,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应严格限制议标方式 。
2)方便协调和控制,减少大量的重复性的管
理工作,信息沟通方便、快捷、准确。有利 于施工现场管理,减少中间环节,从而可减 少费用和缩短工期。 3)业主的责任体系完备,避免各种干扰,对 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利,工程整体效益高。 4)业主必须选择资信度高、实力强,适宜全 方位工作的承包商,他不仅需具备各专业工 程的施工力量,而且尚需很强的设计、管理、 供应,乃至项目策划和融资能力。
(6)使用这种承包方式,项目的计划和设计必
须周全、准确、细致。这样各承包商的工程 范围容易确定,责任界限比较清楚。否则极 容易造成项目实施中的混乱状态。 如果业主不是项目管理专家,或没有聘请得 力的咨询(监理)工程师进行全过程的项目管 理,则不能将项目分解太细。
2
全包(又称统包,一揽子承包,设计一建
造及交钥匙工程)合同,即由一个承包商承 包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向业主承担 全部工程责任,包括设计、供应、各专业工 程的施工,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筹划、方案选 择、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后的运营管理。 该承包方式的特点是: 1)减少业主面对的承包商数量和事务性管理 工作。业主提出工程总体要求,进行宏观控 制、验收成果,通常不干涉承包商的工作, 因而合同纠纷和索赔较少。
(3)对这样的项目业主管理和控制比较细,需要 对出现的各种工程问题作中间决策,必须具备较强 的项目管理能力。当然业主可以委托监理工程师进 行工程管理。 (4)在大型工程项目中,采用这种方式业主将面对很 多承包商(包括设计单位,供应单位,施工单位), 直接管理承包商的数量太多,管理跨度太大,容易 造成项目协调的困难,造成工程中的混乱和项目失 控现象。业主管理费用增加,最终导致总投资的增 加和工期的延长。 (5)通过分散平行承包,业主可以分阶段进行招 标,可以通过协调和项目管理加强对工程的干预。 同时承包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衡,如各专业设计、 设备供应、专业工程施工之间存在制约关系。
中间形式: (1)将工程的整个设计委托给一个设计承包
商,将全部工程的施工委托给一个施工总承 包商,将整个设备的采购委托给一个供应商。 (2)“设计——施工”(DB)模式 (3)“设计——采购”(EP)模式 (4)“设计——管理”承包 (5)项目管理承包(PMC) (6)其他模式,“采购——施工”(PC) 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监理 (EPCS)
由于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结算所以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业主承担了全部工作量和价格风险所以承包商在工程中没有成本控制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压缩成本相反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他自己的工程经济效益
招标方式与合同计价方式
一、承发包模式的选择 业主在招标前首先必须决定,将一个完整 的工程项目分为几个包。他可以采用分散平 行(分阶段或分专业工程)承包的形式,也可 以采用全包的形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
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助资金的项目”。
1.分散平行承包,即业主将设计、设备供应、土建、 电器安装、机械安装、装饰等工程施工分别委托给不同 的承包商。各承包商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向业主负责。 各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这种方式的特点有: (1)业主有大量的管理工作,有许多次招标,作比较 精细的计划及控制,因此项目前期需要比较充裕的时间。 (2)在工程中,业主必须负责各承包商之间的协调, 对各承包商之间互相干扰造成的问题承担责任。在整个 项目的责任体系中会存在着责任的“盲区”。例如由于 设计承包商拖延造成施工现场图纸延误,土建和设备安 装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而设计承包商又 不承担,或承担很少的赔偿责任。所以这类工程合同争 执较多,工程过程中的索赔较多,工期比较长。
邀请招标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特殊情况下,工程规模大,招标单位认为 中、小型施工企业不可能胜任,因而选定几家大公 司参加投标。 (2)工程复杂、专业性强,招标单位认为只有某 些企业才能承担。 (3)工程规模小,为节约招标开支没有必要公开 招标。 (4)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招标单位只好邀请 少数单位投标。 (5)由于工期紧迫或保密的要求等原因而不宜公 开招标的工程。 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5~10家,不能少于3家。
三.合同种类的选择 在实际工程中,合同计价方式丰富多采,有近20 种。以后还会有新的计价方式出现。不同种类的合 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有不同的权力和责任的分 配,有不同的付款方式,对合同双方有不同的风险。 应按具体情况选择合同类型。有时在一个工程承包 合同中,不同的工程分项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现 代工程中最典型的合同类型有: (一)单价合同 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种类,适用范围广,如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主 要是这类合同。
二、招标方式的选择 国际上经常采用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 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在国内外主 要报纸,有关刊物上,或电视、广播上发布招标广告。凡 符合规定条件的承包商都可自愿参加投标,数量不受限制。 这种招标方式,招标单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在众多的 投标单位之间选择报价合理、工期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 但由于参与竞争的承包商可能很多,增加了资格预审和评 标的工作量,也使招标费用支出较多。公开招标在国际上 已沿用了很长时间,也是我国目前最广泛采用的招标方式。 但这种方式业主管理工作量大,要准备很多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要进行资格预审、评标、举行澄清会议等。虽 可降低报价、提高工程质量,但招标期较长。
3.
招标单位只按分项工程量支付费用,因 而可以减少意外开支; 4. 合同结算时,只需对那种不可预见的、 未预先规定的工程单价进行调整,结算程序 比较简单。 同时在工程单价合同中,招标单位必须对工 程单价的划分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承包人能 够进行合理的定价。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例如FIDIC施 工合同,业主给出的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 参考数字,而实际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虽然在投标 报价、评标、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合 同总价格,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所 以单价是不能错的。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 字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权先作修改后再评标。 例如在一单价合同的报价单中,承包商报价 出现笔误如下:
(2)
纯单价合同 在纯单价合同下,招标人只向投标人给出工程 的各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对工程量做 任何规定。投标人只需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 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即可。 工程单价合同的优点是: 1. 在招标前,招标人无需对工程范围做出完 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 间; 2. 能鼓动投标人提高工作效率,因为按国际 惯例,低于工程单价的节约算作“成本节约”, 节约的工程成本便是承包人的利润;
序号
工程分项
单位
数量
单价(元/单位) 合价(元)
1. 2. · · · i 钢筋混凝土 · · · 总报价
m3
1000
300
30 000
8 100 000
由于单价优先,实际上承包商钢筋混凝土的合价 (业主以后实际支付)应为300 000元,所以评标 时应将总报价修正。承包商的正确报价应为 8 100 000+(300 000-30 000)=8 370 000 元。 而如果实际施工中承包商按图纸要求完成了 2000m3钢筋混凝土(由于业主的工作量表是错的, 或业主指令增加工程量),则实际钢筋混凝土的价 格应为: 300元/m3×2000m3=600 000元 (注意:实际操作不是这样的!!!) 单价风险由承包商负承担,如果承包商将300元 /m3误写成30元/m3,则实际工程中就按30元/m3结 算。在单价合同中应明确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方法和 工程计量方法。
单价合同: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单纯
单价合同(Pure Unit Price Contract)、单 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Unit Price and Lump Sum Items Contract)。代表 ,以
工程单位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国 际工程承包合同形式。工程单价合同有 两种形式: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 价合同。 (1)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按照估计的工程 量表,乘以合同中的单位工程量价格, 从而得到工程的总价格,采用这种合同 时,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 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
(二)固定总价合同 1.这种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格委托,价格不因环 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所以在这类合同中承包 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 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 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 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 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 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思考:固定总价合同能不能用在大型工程,甚至特大型 工程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 项目;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3)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 目。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这种招标不 发布广告,由招标单位向预先选择的数目有 限的承包商发出邀请信,邀请他们参加某项 工程的投标竞争。采用邀请方式招标,一般 可以保证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有此项工程经验, 信誉可靠,有能力完成该工程项目,招标单 位可以减少招标工作量,节省招标费用,也 能增加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但这种方式 限制了竞争范围,有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 报价上有竞争力的后起之秀。
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Firm Lump Sum Contract)、调价总价合同(Escalation Lump Sum Contract)、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Lump Sum on Firm Bill of Quantities Contract)、管理费总价合同 (Management Fee Lump Sum Contract)和设计-施 工合同(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 代表:JCT合同(the Joint Contract Tribunal)。 所谓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 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 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 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 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 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