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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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促进社会消防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认证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施工、检测、咨询、培训、维保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积极推进消防技术的改进和创新,提高对消防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消防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服务管理
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检测、咨询、培训、维保等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服务档案,对服务内容、施工过程、检测结果、维修记录、客户反馈等进行记录保存,保障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实名化。
第八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消防检测、评估、认证等相关机构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及相关行业许可,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安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有权利举报和投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管理,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行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并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违法犯罪,否则将面临法
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和管理,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第二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提升,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培养专业化、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人才队伍,为消防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十七条政府、行业组织、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共同推动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保障服务品质和技术水平,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不断完善服务方式和技术方案,树立真诚、高效、专业的服务品牌形象。
第十九条上述内容如有不足和不妥之处,敬请各方指正并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