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标签标注常见违法现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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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标注常见违法现象
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作物种类
指该种子是玉米种还是小麦种,这方面一般不会标错,若标错视为假种子,应当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或《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2.种子类别
指该种子是原种种子、大田用种、杂交种,其中大田用种无需标注。
常见的问题为将大田用种标为原种,或将杂交种标为大田用种,这样标注可以直接判为假种子,违反《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处理。
3.品种名称
标注育种者或品种持有者确定的名称。
常见的问题是标注名称为乱起名,比如世纪大棒、千斤棉、斤棵棉、中国1号、铁杆小麦等,标注的不是审定名称,违反《种子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依据《种子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二是标注突出生产商名称,用小字或反差小,不容易分辨的字体标注品种名称。
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据《种子法》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4.生产商、进口商名称或地址
生产商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不一定是生产者。
应按照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地址标注。
常见问题是某些经营单位为突出自己,生产商标注经营单位联系地封和方式,再就是冒用一些科研院校标注(比如中国农科院监制等),违反种子法三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据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处理。
5.质量指标
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按国家标准标注,末制定的也应标注四项指标。
常见问题是标注不规范,用大于或小于规定字号;有效数字没有标或乱标;质量特性描述不准确,如发芽标成芽率、质量标注值含糊:玉米水分标成 "长城以南≤13.0% ,长城以北≤16.0% ;棉花发芽"光籽≥80% ,光籽包衣≥72% ,毛籽≥70%二是标注不合法,低于国家最低种用标准,如玉米现行标准为GB4404.1-2008,某些企业仍标注执GB4404.1-1996。
第一种情形违反《种子法》第三条,应当依据《种子法》第
六十二条第二项处理。
第二种情形则违反《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种子法》第五十九条或《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处理。
6.净含量
“净含量”三字用中文表示,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克",或 "kg、g",或 "粒、株"表示,大于1000克的用kg 表示,小于1000g的用g表示。
常见问题有净“含量>25kg”, "净重≮25kg","净重: "Net weight:200g","1.5千克"。
该情形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处理。
另外质监局还可依照《计量法》给予处理
7.生产年月
生产年月指该种子收获日期。
常见问题是将包装日期当成生产年月。
该情形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处理。
8.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
标注生产商或分装商或分装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根据经营许可证编号分清该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该种子资质,如只有农业部核发的许可证才具备经营转基因种子的资质,编号为(农)农种经许字(200X)第XX号;只有省以上发证的才具备杂交种经营资质,编号为(X省)农种经许字(200X)第XXX号;市县两级核发的许可证则不具备上述资质,如(XX市)农种经许字(2OO6)第00X号就不具备杂交种生产经营资质。
常见问题是不具备资质包装销售,即省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包装转基因抗虫棉,市县核发的许可证包装杂交种子。
该情形违反《种子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据《种子法》第六十条处理。
9.警示标志
应当将“高毒、中等毒、低毒”用红色字体印刷。
常见问题一是不醒目,二是代表高毒的骷髅头和代表中等毒的十字骨连用,三是标志模糊,红色为包衣种子。
该情形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据《和子法》第六十二条处理。
10.转基因种子
应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字样和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安全控制措施等。
常见问题主要是标志不全,该情形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
当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处理,也可以按照《农业转基日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处以一万到五万元罚款。
11.产地
应标注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
常见问题一是标签产地与该种子实际产地不符,二是标注产地与生产许可的生产地点不符。
第一种情况为假种子,违反《种法》第四十六条,应当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或《干法》处理;第二种情形违反《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末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规定,依据《种子法》第六十条处理。
12.审定编号
至少应标注种子销售地区的审定编号。
常见问题是没有审定,也就没有审定编号。
二是套用审定编号。
也就是"新瓶装陈酒或旧瓶装新酒"、"挂羊头卖;矿。
第一种情形是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农作物种子,违反《种子法》第十七条,应当依据《种子法》六十四条处理。
第二种情形为假劣种子,违反了《农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和《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或《刑法》处理。
13.品种说明
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据。
常见问题一是夸大宣传,主要是产量和抗病性。
二是品种主要性状与审定公告描述不一致。
三是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说明与实验验证数据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违《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应当依据《种子法》六十二条处罚。
第二种情形为假种子,违反《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或《刑法》处理。
第三种情况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应当依据《种子法》六十二条第三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