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内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生活水)。

二、标准项目及其限值
1、总氮:
(1)不得超过1.5毫克/升;
3、PH值:
(1)在6.5~8.5之间;
4、标准细菌总数:
(1)应低于或等于100个/升;
7、锌:
(1)下列三项中不得超过0.2毫克/升:
(2)总锌,活性锌,游离锌;
三、检验方法
1、本标准所列项目,按《饮用水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共同编制)》第3版第2511号、《污染物现场监测方法》(1999年)及有关行业标准(以国家批准的方法为准)的要求检验。

2、六价铬、氟离子、氯离子、氨氮、总硬度必须进行现场检验。

3、总氮、总磷、铜、锌、铅、镉、硒等八项污染物以便随检为原则,可按风险评估指标,确定每月抽样量和检测方法。

四、检验和监测要求
1、检验
(1)上海市内“生活水”应检出的主要污染物包括总氮、总磷、PH值、标准细菌总数、六价铬、铜、锌、铅、镉、硒、氟离子、氯离子、氨氮和总硬度,应以合格证及其报告形式出具。

(2)部分主要污染物允许抽样便随检,具体抽样、检查及报告程序由市和县(区)地方政府统一制定并开展。

2、监测
水质监测要求执行《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包括野外水质现场检测、定点水质监测、全局水质监测等,每年实施至少三次的水质监测,监测结果报告形式应出示合格证及其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