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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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10条现金日常收支申请审批控制
公司的现金管理必须遵照国家规定,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
现金日常收支申请审批程序
第11条公司对现金的控制实行日清月结的制度,办理现金业务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登记和清理日记账,出纳人员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或截留收入。
第24条领用支票办理
1.借用支票时必须先填写“支票领用单”,并经主管该业务的负责人签字后才可到出纳人员处领取支票。
2.出纳人员将支票呈财务部经理批准签字,并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然后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以备查。
第25条支票付款后,经办人将签字后的发票、现金支出凭证交由会计核对,并依据金额大小交财务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完成后交出纳人员,由出纳人员根据支票存根统一编制凭证号。
第6条出纳人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日结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如有长款、短款,应查明原因,属于账务的错误需及时更正,属于出纳人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由过失人赔偿。
第7条公司规定库存现金限额,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出纳人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应及时补提。
第8条库存现金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9条现金使用范围
1.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现金日常收支申请审批程序
2.票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26条公司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支票,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第27条公司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支票,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28条现金支票不论对外支付款项或补充库存,均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签发。
第29条借出的转账支票如发生丢失现象,经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报告,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3条相关定义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
第2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4条公司实行钱账分管制度,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
第5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应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登记的现金银行存款总账相互核对。
第30条由于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丢失人赔偿,特殊情况可由财务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或上级批准后处理。
第5章附则
第31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其解释权亦归财务部所有。
第32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Hale Waihona Puke 修改处数修改日期第21条各种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做到不错、不漏,若写错应作废,并在其上面加盖“作废”戳记,且应完整保存不得撕毁。
第4章支票管理
第22条公司严格规定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支票套取银行或他人资金。
第23条如有特殊情况,金额事前难以确定,而实际情况需要用空白支票结算时,需由财务副总同意后方可签发,签发时应填好支票日期、收款公司、支票用途,并在支票上加注“限额元”字样。
2.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3.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检查各种现金收付凭证,并检查单证是否相符。
5.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如发现账面余额与现金实存数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3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12条对于各类货币资金,应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第13条财务部设置银行存款分户账,逐日记录收、支、结存情况,并于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未达账款调节表,保持账账相符。
第14条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必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员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资金超过元时,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15条公司取得的资金及支付结算业务都必须及时记入公司银行账,不得设立“账外账”。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制度名称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支票的控制与管理,维护公司财产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支票等相关工作事项。
第19条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银行相关人员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出未达账项调节表,查明未达账项的原因并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第20条公司所有银行存款结算凭证需包括凭证名称、凭证签发日期、公司名称和账号、公司开户银行的名称、结算金额、结算内容、凭证联次及其用途、公司及其负责人的签章等内容。
第16条公司办理预付款项应填制借款申请单,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相关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再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第17条各类银行存款的支票预留印鉴和密码,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分别保管,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露,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损失,则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18条银行出纳人员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第10条现金日常收支申请审批控制
公司的现金管理必须遵照国家规定,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
现金日常收支申请审批程序
第11条公司对现金的控制实行日清月结的制度,办理现金业务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登记和清理日记账,出纳人员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或截留收入。
第24条领用支票办理
1.借用支票时必须先填写“支票领用单”,并经主管该业务的负责人签字后才可到出纳人员处领取支票。
2.出纳人员将支票呈财务部经理批准签字,并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然后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以备查。
第25条支票付款后,经办人将签字后的发票、现金支出凭证交由会计核对,并依据金额大小交财务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完成后交出纳人员,由出纳人员根据支票存根统一编制凭证号。
第6条出纳人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日结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如有长款、短款,应查明原因,属于账务的错误需及时更正,属于出纳人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由过失人赔偿。
第7条公司规定库存现金限额,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出纳人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应及时补提。
第8条库存现金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9条现金使用范围
1.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现金日常收支申请审批程序
2.票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26条公司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支票,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第27条公司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支票,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28条现金支票不论对外支付款项或补充库存,均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签发。
第29条借出的转账支票如发生丢失现象,经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报告,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3条相关定义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
第2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4条公司实行钱账分管制度,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
第5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应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登记的现金银行存款总账相互核对。
第30条由于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丢失人赔偿,特殊情况可由财务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或上级批准后处理。
第5章附则
第31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其解释权亦归财务部所有。
第32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Hale Waihona Puke 修改处数修改日期第21条各种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做到不错、不漏,若写错应作废,并在其上面加盖“作废”戳记,且应完整保存不得撕毁。
第4章支票管理
第22条公司严格规定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支票套取银行或他人资金。
第23条如有特殊情况,金额事前难以确定,而实际情况需要用空白支票结算时,需由财务副总同意后方可签发,签发时应填好支票日期、收款公司、支票用途,并在支票上加注“限额元”字样。
2.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3.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检查各种现金收付凭证,并检查单证是否相符。
5.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如发现账面余额与现金实存数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3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12条对于各类货币资金,应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第13条财务部设置银行存款分户账,逐日记录收、支、结存情况,并于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未达账款调节表,保持账账相符。
第14条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必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员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资金超过元时,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15条公司取得的资金及支付结算业务都必须及时记入公司银行账,不得设立“账外账”。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制度名称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支票的控制与管理,维护公司财产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支票等相关工作事项。
第19条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银行相关人员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出未达账项调节表,查明未达账项的原因并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第20条公司所有银行存款结算凭证需包括凭证名称、凭证签发日期、公司名称和账号、公司开户银行的名称、结算金额、结算内容、凭证联次及其用途、公司及其负责人的签章等内容。
第16条公司办理预付款项应填制借款申请单,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相关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再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第17条各类银行存款的支票预留印鉴和密码,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分别保管,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露,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损失,则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18条银行出纳人员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