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二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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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二者的差异
企业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均为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两种主要方式,仅从税负来看,企业股权转让所承担的税费会远远少于企业资产转让。

由于两种并购重组方式,税费承担区别很大,因而为税务筹划预留了空间。

在企业设计并购重组的方案时,除了要考虑税费的承担外,还需要充分关注并控制其中的法律风险。

本文华税律师为您解析二者的差异以及风险的控制。

企业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方式。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企业股权转让,至少涉及到三方主体,一是股权转让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二是股权受让方,同样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三是目标企业,即股权转让方持股的企业。

在企业股权转让税费承担中,承担者是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目标企业不承担股权转让的税费。

资产转让是资产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

企业资产转让,至少涉及到两方主体,一是资产转让方,只有企业法人;二是资产受让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

转让的标的是资产转让方(企业)的资产。

资产包括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在企业资产转让税费承担中,承担者是资产转让方和资产受让方。

一、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税负比较
在企业资产转让中,资产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资产转让方不须缴纳:契税、增值税(企业改制重组);资产受让方须缴纳:契税、印花税;资产受让方不须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

而在企业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股权转让方不须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股权受让方须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股权受让方不须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

可见,企业在选择并购重组方式时,通过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可以极大地减轻税负。

二、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与法律风险
实务中,企业通常采取将自己的资产作价出资,设立一家全新的公司,再将这家全新的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收购方,通过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从而达到减轻税费承担的目的。

如果考虑到法律风险,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却要大于资产转让。

因为如果目标公司存在或有负债等,会造成企业股权收购方的损失,一旦企业股权转让方(目标公司股东)披露不真实、不全面,收购方是难以防范或有负债等损失的;而且企业股权转让,手续繁杂,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具有有限购买权,公众公司具有股权转让锁定期和要约
收购等制约,收购成本和谈判成本高等。

因此,权衡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应该在合理的法律风险范围内选取税负较低的并购重组方式。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操作是将转让不动产转化为转让股权,由于立法与执法的差异,也存在一定的税务法律风险,例如存在这样的案例:A公司将其全资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

A公司与C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后,B公司将其设备、存货、无形资产、劳动力等剥离,剩下的资产仅为不动产。

股权转让价格与不动产评估值基本一致。

然而B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却认为,A公司名义上是转让B公司股权,实际上是转让B公司拥有的不动产,A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界定非常清楚,只有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才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仅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看,A公司转让的是股权,不应成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如果名义上是转让股权,实际上转让不动产,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呢?国家税务总局曾在给广西地税局的批复中明确可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税函〔2000〕687号文件实际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看穿股权转让的形式,确认不动产转让的实质,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这样处理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企业所得税法》不同,没有一般反避税条款,即使实质是转让不动产,但是否认可企业的股权交易,也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从法理上讲,只有拥有不动产所有权的人,才可以转让不动产。

按照上面的例子,B公司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A公司是无权转让B公司的不动产的。

再次,如果对A公司按照转让不动产征税,那么B公司以后转让不动产时,是否会发生二次征税的问题?
即使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无可否认的是,通过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进行税务筹划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通过这种方式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就更需谨慎和周密。

三、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操作的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通过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合同时,考虑潜在的税务风险,根据对税务风险的评估,适当调整交易的模式与合同的措辞。

二是被转让股权的企业,除不动产外,还应有其他资产、员工,也就是说,是一个可以正常经营的企业,而不是仅有不动产的公司。

三是转让价格要高于被转让股权公司不动产的公允价值。

因为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不仅取决于不动产的公允价值,还应取决于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转让价格远高于不动产公允价值,转让股权的说服力就高一些。

四是如果转让价格与不动产价格差不多,可以考虑让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事先处理一些不动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降低不动产价值在整个交易价格中的比例。

小结:作为企业重组的两种重要形式,选择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在商业活动中还需要考虑商业目的、相关行业资质等因素,单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企业在通过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的筹划,如果能将税务风险评估作为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程序,提前筹划企业的经济事务,就会收到积极的效果。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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