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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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
法》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福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28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以下简称9部委《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并按照2月1日郑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房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在原《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
《保障办法》共计五章二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保障方式”;第三章为“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第四章为“申请与核准”;第五章为“监督管理”。
主要从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建设标准和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优惠政策和职责分工等方面完善了原有的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市廉租住房原主要面向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和建设部等9部委《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
为此,我市对原有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调整和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并对保障标准和办理程序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通过本《保障办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扩大了廉租住房的保障覆盖面,将极大地缓解广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保障办法》中对办理程序和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也更有利于这项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政策依据
本《保障办法》主要根据9部委《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并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进行制定。
三、被征求意见机关主要的反馈意见
(一)关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的制定工作。
市物价局建议以市物价局牵头核定,本《保障办法》予以采纳。
第六条对此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房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提出明确意见并对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市财政局的修改,本《保障办法》第八条对此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等。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关于廉租住房的保障落实工作。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建议,经市房管局审批确认保障资格的人员,名单转该中心后,由中心负责按规定安排保障到位。
对此,本《保障办法》原则上予以采纳,在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予以明确规定,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国房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将租赁意向书报市国房中心把关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市国房中心按规定标准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四、重点条文说明
(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我市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困难的“双困户”。
为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本《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十四条对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作了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二)关于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为适应新的工作机制需要,我们结合9部委《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本《保障办法》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等流程作了相应调整和补充(调整后的申请、审核工作程序和经适房的相关程序基本一致,详见第十六条),主要程序为,“一是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
请,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是初审公示,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
三是复核,各区房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所辖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提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意见后将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房管部门。
区房管部门将经复检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
四是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在接件后将相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转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经查档并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福州日报和市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5日。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市房管局批准其廉租保障资格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是轮候,市房管局将登记批准的结果转送市国房中心,并抄报市财政局。
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国房中心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实行轮候配租。
”
(三)关于廉租住房的户型建设标准
本《保障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四)关于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来源
根据9部委《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市财政局的意见,本《保障办法》对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和资金管理原则作了修订与完善,第七条规定,“廉
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五)关于新建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我市原《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对收购空置商品房及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有关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
根据9部委《保障办法》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有关规定对原规定进行了调整,本《保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分工问题
为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明确市、区、街(镇)等各级各部门、单位的职责,本《保障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