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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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使用途径,提高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转安全,根据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和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条: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简称“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下同)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有关乡镇、村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市、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办”)开展工作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市定重点村或示范村建设,其主要作用在于引导、奖励和扶持新农村建设,鼓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和民间资金以及农民个人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重点用于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


条: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导全市新农村
建设工作。

市与县区新农办负责编制全市和本县区新农村建设长远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牵头组织新农村各项建设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条:市及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筹措、计划落实和分配、资金拨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工作。

市及县区审计部门负责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审计监督工作。



条:市级新农村建设重点村或示范村及重点项目所在乡镇,指导村两委会具体实施市及县区下达的本村新农村建设任务落实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突
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应遵循“二十四字”方针,主要用
于扶持重点村或示范村发展生产,改善基础条件,开展农民科技技能培训
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精神文明、
农村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一、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1、调整优化种养业结构,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一村一品”;
2、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3、开展农村科技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
4、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深加工龙
头企业。

二、改善农业农村基础条件
1、水、电、路、通讯、照明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农户沼气等清
洁能源及“一池三改”建设;3、村容村貌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

三、支持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广播影视等社会事业发展
四、扶持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五、开展农民思想教育和农村科普宣传


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少部分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规划编制,办公设施购置,调查研究,业务培训,考察学习,检查验收等工作。


十一
条:各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更不得用于住宅建设补助和偿还集体债务等。

第四章
资金审核

十二
条:各县区新农办根据市新农办指导性意见于11月底以前编制本县区下年度新农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报要求(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类项目原则上要有专业部门项目设计和
立项批复;重点科技类项目及种养业产业化项目原则上要有专业部门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和立项批复)、项目投资预算及资金申请计划等(以下简称“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齐全上报送市新农办。


条:市新农办根据申报文件,对年度新农村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安排。


十四
条:经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计划,由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县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十五
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由新农办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与监督。


十六
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原则上由市新农办统一组织采购,或委托县区新农办组织采购。


十七
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市、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设专帐单独核算,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审核报账。


条:对涉及新农村建设的乡(镇)、村实施方案、专项补助资金、部门整合资金、群众筹资使用及投工投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十九
条:市新农办和财政等部门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

二十一
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积极接受并配合财政和审计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二十二

二十三
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为一年。

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二十四
条:新农村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区)新农办牵头,会同涉及新农村建设项目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初验。

县(区)初验完成后,向市新农办提交市级验收考评申请并附初步验收总结报告。

新农村建设重点村或示范村、重点项目村及所在乡镇应做好项目完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五
条:新农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到位及筹集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二十六
条:对县区新农办提交的验收考评申请,在市新农办组织协调下,会同市财政局对新农村建设完工项目进行验收考评,按照验收标准,对完工项目做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二十七
条:项目验收为优秀的试点单位,可给予奖励;项目验收为不合格的试点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减少或停止下拨试点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章



二十八
条:用于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其它各部门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二十九
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三十
条:本办法由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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