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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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保补贴助农民养老

耕保补贴助农民养老
的耕 保 补 贴
患.指导督促 乡镇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 险 关 系 、 纳 社会 保 险 费 , 乡镇 、 区就 业 缴 对 社

甘 孜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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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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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方携手 , 深入社区、 民集 中居住 区和 农
岗位 1 0个 , 过 公 示 公 告 、 员报 名 和 资 O 通 动
匠师 资学 员 开 展 培 训 考 察 考察 团一 行 在 副 州 长
田 文 及 州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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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局 的 带
领 下 . 后 深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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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公 益 性 岗位 就 业 上 下 了很 大 的功 夫 . 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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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建 筑 工
续两年开发公益性 岗位 1 0个. 0 先后安置上 岗 1 O人 今年, O 县就业局根据县委的有关 要求, 交警大队、 在 爱卫办 、 管所及各 乡镇 房 的大力支持下.又面向军队退役人 员开发 了 文明劝导员、 乡镇保洁员、 物管人 员等公益性
保 障局牵 头, 财政 、 工商 、 务、 税 教育 、 工业 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成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9〕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9日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进一步完善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牢牢守住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为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区(市)县政府对《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

区(市)县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成都2008-18文件

成都2008-18文件

成府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农村土地和房屋产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文号:成府发〔2008〕18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08-02-29 生效时间:2008-02-29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成都试验区建设,加强耕地保护,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切实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是推进试验区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突破口,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根本之策和长远之计。

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体系。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现实耕种的土地和居住的房屋及土地颁发房屋和土地权证,并允许其流转,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同发展共繁荣。

贯彻成委发〔2008〕1号文件精神,推动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在现有法规框架范围内,需探索和创新的工作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通过依法确权,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是通过完善政策和健全机制,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流转。

三是建立完善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取得的收益用于解决“三农”问题。

四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原则,合理设置项目区,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的优化配置和异地置换使用。

五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的办法,通过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耕地保护新机制,确保规划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提高农民保护和耕种土地的积极性。

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

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保护区的耕地保护规划,应根据耕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并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耕地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确定保护的耕地范围;
(二)明确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和用地规模;
(三)划分耕地保护等级,并分解落实到地块。
第七条 保护区耕地按自然条件划分以下等级加强保护:
(一)有自流灌溉条件的平坝耕地和台地耕地为一级保护耕地;
(二)有水利灌溉条件保证的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和台地耕地为二级保护耕地;
(三)其他耕地为三级保护耕地。
保护区内耕地保护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保护区耕地进行定级。
(一)征用、使用一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下同)二倍的耕地保护费;
(二)征用、使用二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一倍的耕地保护费;
(三)征用、使用三级保护耕地,一次性交纳征地费总和零点五倍的耕地保护费。
建设单位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复垦耕地的,可相应核减交纳的耕地保护费。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一级保护耕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三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三亩以上、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成国土资发[2011]20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1〕20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现将《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切实发挥耕地保护基金对保护耕地的作用,根据《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 号),《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办法(试行)》(成国土资发〔2009〕429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对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三条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作为市国土局内部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操作规范,对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管理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做好耕地保护基金发放日常管理工作。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负责完成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作为耕地保护情况督查核实的依据。

成都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主要负责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管理的技术服务和系统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做好耕地保护基金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

成都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发现和依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耕地保护科负责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工作,具体负责耕地保护基金年度台账管理、变更、合同签订、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等工作。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成国土资发[2010]259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5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事业单位:经研究,现将《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0〕27号)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指标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1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监督,发挥指标的市场调控作用,成立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监督我市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范围内的业务审批和交易程序;督查群众对我局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的各类反映;处理本局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立项、建设、验收和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暂行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暂行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成国土资发〔2007〕18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87号),并结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6〕61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专项土地整理项目资金预算的暂行规定》(成国土资发〔2006〕413号)文件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由成都市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三条: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专项资金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应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帐分项目核算、严禁挪用、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二、专项资金的分类第四条:前期工作经费,指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的土地清查费、可行性研究费、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

第五条: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一)、直接费,是指工程施工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各种人工和物质消耗。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和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二)、间接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规费是指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管理项目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内容包括: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通知(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国土资源局(分局),高新区经贸发展局:保护耕地并不断提升耕地质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是成都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都江堰灌区历史文化保护的责任。

为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的重要性“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作为都江堰灌区的核心区和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区,成都不仅肩负着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同时还肩负着都江堰灌区历史文化保护的责任。

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和长远目标,要求我们要把保护耕地,提升耕地质量放在重要位置。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利用,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严格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集约节约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筑牢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本底和根基。

二、强化落实耕地保护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责任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是推进成都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各级政府和国土、农业部门的责任。

各区(市)县要强化落实耕地保护与利用责任,坚持农地农用,守住底线、不踩“红线”,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农业生产能力不降低。

要充分运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采取多种模式开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发挥耕保基金作用,完善耕地保护监控网络,加大保护监管力度。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由市政府设立耕地保护基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负责耕地保护基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农委划定耕地保护的类别和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农委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的运作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第四条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共同筹集。

其主要来源包括:ﻫ(一)每年市、区(市)县两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ﻫ(二)每年缴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ﻫ以上两项不足时,由政府财政资金补足。

具体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所筹集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根据各区(市)县的耕地面积和类别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及可调整园地等。

第七条根据全市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对耕地实行分类别保护与补贴。

具体类别划分及补贴标准如下:ﻫ(一)基本农田:400元/亩·年;(二)一般耕地:300元/亩·年。

ﻫ耕地保护补贴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耕地保护基金运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人是指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耕地保护责任人应当与区(市)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的地块、面积、类别、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解缴第四条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区(市)县(含高新区,下同)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的一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市、区(市)县筹集的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规定,按下列方式解缴:(一)市、区(市)县应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省财政按季下拨成都市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二)中央和省分配给成都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省财政划转成都市后,由市财政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第六条每年缴入区(市)县财政的耕地占用税按50%解缴进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每季终了10日内,由区(市)县财政拨付同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在收到后5日内将其缴入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第七条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4-6%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耕地保护基金。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耕地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什么是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什么是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什么是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一、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概念2014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提出“完善耕地保护约束激励机制”。

2017年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提出“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概念进行定义,参考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根据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理念,初步给出如下定义: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是以保护耕地持续利用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为目的,根据耕地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耕地保护主体和占用耕地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一种经济激励政策并形成的制度。

直白地说,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就是通过制定政策,让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补偿保护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制度,让大家遵守。

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形式,耕地保护补偿应当遵循“使用者、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利”的原则,依靠经济手段,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保护耕地,推进严管和补偿两手都硬、全方位保护耕地的良好机制的建立。

二、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必要性(一)我国耕地保护形势严峻亟待推进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快速推进,耕地保护形势严峻:一是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持续增长,耕地减少的状况在继续;二是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人口还处在平稳期不会下降,人多地少的状况难以根本扭转;三是耕地总体质量在下降,补充耕地的空间越来越小;四是传统的用地观念和土地利用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地方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占用大量耕地,而且违法用地行为时有发生,耕地保护的压力依然很大。

我国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亟待在严格的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运用全社会力量保护耕地。

(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是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以下简称《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成府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4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和统筹城乡林业园林生态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财政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市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08〕20号)等有关规定,设立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保护资金)。

第二条生态保护资金是对集体公益林(地)经营者在经营管护过程中,因营造、抚育、管护支出和限制性采伐利用造成的收益损失,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保护资金的建立主体为市政府及有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任务的区(市)县政府。

具体工作由市和相关区(市)县统筹委、财政局、林业(园林)局、国土局、劳动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拥有集体公益林(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成都耕保基金与耕地保护耦合关系及作用机制研究--以温江区为例

成都耕保基金与耕地保护耦合关系及作用机制研究--以温江区为例

C8川恋业科il2021年第1期工作研屯SKHUMi AERKUnUMl.SCIENCE AND T ECHN01O6Y-----------------------------------------------------------------------------------------------------------------------------------------------------------------------------------------------------------------------------------------------------------------------------------------"--------------------成都耕保基金与耕地保护耦合关系及作用机制研究——以温江区为例黄汐月1,岳云华2*,冉清红2(1.成都师范学院史地与旅游学院,成都温江611130;2,成都理工大学旅游与城乡规划学院,四川成都610059)摘要:耕保基金与耕地保护的耦合关系研究,对耕保基金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耕地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彩响。

温江区是成都市耕保基金政策实施的典型地区,研究该区域内耕保基金与耕地保护的耦合关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根据实地问卷调查和成都市统计年鉴数据,运用相关分析、回归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①耕保基金与耕地面积呈正相关。

②纯农户和兼业型农户耕保基金和耕地保护耦合关系为良好。

退出型农户和农村集体组织耕保基金和耕地保护耦合关系为中等。

③远郊乡镇耕保基金和耕地保护耦合关系优于近郊。

得出结论与建议:①耕保基金政策有效激发了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②不同类型农户、近远郊农户耕保基金和耕地保护的耦合情况差异明显。

③耕保基金政策具有可持续性。

拓宽耕地保护的宣传渠遭,加强管理力度积极別导非农就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继续落实好耕保基金补贴农户养老保险。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解
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密
【发文字号】成办函[2009]13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解密的通知
(成办函〔2009〕1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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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操作办法(暂行)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操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为切实落实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程序,根据《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成国土资发〔2008〕343号)制定本办法。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对耕地保护基金的拨付基础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的基本条件发放耕地保护基金必须对耕地进行实地核实勘查、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人,将耕地保护责任具体落实到地块,并形成耕地保护图、表、册等基础资料,作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和发放基金的依据。

开展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实测地区总体要求:实测及具备快鸟等高分辨率影像资料地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人到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到地块,耕地保护面积到村民小组的总面积应与二次调查耕地分类面积基本一致。

1、具备1:500的土地勘测现状图作为耕保基金发放工作底图,图中应明确标注村、组(社)的权属边界,标注一类耕地和二类耕地范围及边界。

也可依据二次调查采用的高分辨影像资料转绘出比例尺不超出1:2000的土地现状图作为耕保基金发放工作底图。

2、明确以组(社)为单位的耕地面积,并区分出一类耕地和二类耕地的分类面积。

3、实测结果和土地分类登记台帐基本一致的,可以按实测面积发放。

实测结果和土地分类登记台帐出入较大的,在二次调查完成之前,暂以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发放依据。

4、承担保护耕地责任的农户家庭人员信息(农户家庭人员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等。

(二)暂未实测地区总体要求:耕地保护总面积落实到村,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块面积可以采用建立台帐方式进行,暂不在图纸上明晰到农户和地块。

待二次调查结束后,按成果对农户发放耕地保护基金面积进行修正。

1、二次调查未结束,也未开展实测地区,可对农户承包土地实际用途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按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发放耕地保护基金。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确保土地有效利用的通知-成农办[2010]107号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确保土地有效利用的通知-成农办[2010]107号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确保土地有效利用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管确保土地有效利用的通知(成农办〔2010〕107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贸发展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发展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打牢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本底和根基,切实解决农用地流转用途非农化、业主土地利用率不高、管理欠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现就加强农用地流转监督管理,确保土地有效利用作如下通知:一、提高对农用地流转监管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农用地流转使用监管,确保土地有效利用,农业部门责无旁贷。

全市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这一重要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持之以恒地做好农用地流转监管工作,推进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推进农用地流转,确保农地农用、守住底线、不踩“红线”,确保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农业生产能力不降低,以此全面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总体战略,坚决按照“三个集中”、“六个一体化”和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等系列部署推进新农村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

二、强化落实农用地流转使用监管巡查措施(一)落实土地流转巡查监管制度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用地流转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进行土地流转巡查,并加强与国土部门密切合作,切实杜绝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现象发生。

产改及耕保金政策

产改及耕保金政策

产改及耕保金政策“五个一致”基础上的“确实权”:“确实权”,实实在在地调整土地,让农民手中的土地面积与权证上一致,做到土地、台账、证书、合同、耕保基金的各种资料全部一致。

2010年初,成都开始要求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回头看”,要求做到“五个一致”。

耕地保护基金是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以保护耕地为主要目的,通过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提供养老保险补贴,加快建立农民养老保险体系,探索运用经济补助办法手段,提高广大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根据成都市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对耕地实行分类别保护与补贴。

具体发放标准为:基本农田360元/亩.年,一般耕地270元/亩.年(已扣除10%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所在地农商行分支机构提取耕地保护基金:(一)当年分配给农户个人的耕地保护基金用于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余额部分。

(二)不愿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户,年满60及以上。

(三)当年已参保缴费并按月领取养老金,耕保基金账户有耕保基金的农户。

(四)当年已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的农户。

二、目前,耕保基金发放过程中不存在“有些地方耕保卡上当天存入耕保金当天就被领走,而农民一分钱也没拿到”的情况。

当前耕保基金的发放采取“发放到户,量化到人”的方式,即先将家庭享有的全部耕保基金发放至户主的耕保存折,到账后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平均分配转入家庭成员个人子账户。

此种方式发放时,在户主存折打印上表现为耕保基金转入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分配至家庭成员个人子账户),造成了农户误解为耕保基金发放到户后又被领走的现象。

市国土局正在进一步完善耕保基金发放工作,为广大群众的查询和使用提供更好的服务:(一)对现行的划转方式进行改进。

在户主存折上将户主及家庭成员耕保基金分配明细逐栏打印,方便农户清晰掌握耕保基金发放情况。

今后,农户通过耕保基金存折就可了解以户为单位的耕保基金发放总金额及每位家庭成员分享的耕保基金份额,账户余额增加也将在存折上同步显示,农户凭身份证便可打印耕保基金历年累计兑付、使用、结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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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由市政府设立耕地保护基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负责耕地保护基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农委划定耕地保护的类别和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农委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的运作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共同筹集。

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每年市、区(市)县两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每年缴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以上两项不足时,由政府财政资金补足。

具体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所筹集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根据各区(市)县的耕地面积和类别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及可调整园地等。

第七条根据全市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对耕地实行分类别保护与补贴。

具体类别划分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基本农田:400元/亩·年;
(二)一般耕地:300元/亩·年。

耕地保护补贴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耕地保护基金运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人是指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耕地保护责任人应当与区(市)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的地块、面积、类别、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耕地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
(三)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补贴。

第十条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

每年提取当年划拨的耕地保护基金资金总量的10%,用于对全市范围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引导和鼓励我市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完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并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接轨,为农民向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以耕地保护补贴标准为依据,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

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每个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每户养老保险补贴由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平均分享。

每户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出现增减情况时仍然平均分享;家庭参保成员有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并已开始领取的,其原养老保险补贴由其他家庭参保成员平均分享。

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划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保险的不足部分,由农民个人承担。

参保农民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个人缴费部分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
(一)每户耕地保护基金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人应
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二)不愿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
(三)对签订了《耕地保护合同》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每年定期按其保护耕地的面积给予现金补贴。

第十三条符合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条件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需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社保部门核实后并共同出具提取证明,到指定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耕地保护责任仍由耕地流转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耕地保护基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以年度为单位,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区(市)县当年的耕地保护面积,按基金分配方案拨付到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耕保资金专户,再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将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划入同级社保部门。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采取遥感监测、实地检查等措施,对农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责任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开通举报电话。

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能力降低的,区(市)县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合同》,
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能力。

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并已发放的耕地保护资金补贴,将全部予以追缴,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耕地保护基金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以及与城镇养老保险接轨的具体办法。

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统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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