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老年人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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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老年人协会章程
乡镇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按照“自量、自愿、自费、安全”的原则参加老协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职职权外,尚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老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领导老协各职能部门和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碰头会,但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议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勇于奉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身体健康,热心老年事业,本人自愿,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担任老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及单位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请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顾问、理事、工作人员年满80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工作,对协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老同志,应定期看望。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的业务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完全、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更替时,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保证资料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换届更替,在更换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象转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老
龄委,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xxxx年1月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老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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