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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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
企业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损失,客户破产清算后,我公司核销了坏账,核销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该如何扣除?答:一、会计上做确认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现在已经改为留档备查),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会计上作资产损失处理是必要条件之一,应收账款是必须核销的。
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材料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必须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因此,企业需要按照资产损失的类别,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否则,证据材料的缺失会影响税前扣除。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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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资料留档备查,直接填报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