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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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
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符合条件的医师最多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五条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鼓励支持省外医师到我省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支持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第一执业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有效注册;
(三)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专业工作满5年;精神卫生、儿科、院前急救、康复医学、病理学等紧缺专业的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放宽到具有5年以上
临床工作经历的执业医师。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同。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八)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多点执业机构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第七条本省范围内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
(四)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劳务协议;
申请人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务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
1.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2.医师的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
3.医师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薪酬、相关保险等;
4.医师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
(五)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六)拟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江西省以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省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在批准其拟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并经公示后,即可在江西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省外医师办理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所需材料:除前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
第九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西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
验原件)。
第十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新增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审批通过的《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由其登陆《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办理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
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六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应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工作,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
损害各执业地点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主要考核单位,应综合其他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被暂停。
第二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医院评审评价依据。
第二十八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大陆居民持有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江西省区域内申请医师多点执业适用本办法。
港澳台、外籍医师执业注册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村卫生所(室)等县级(不含县本级)以下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档案编号:
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表2
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
档案编号:
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3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表3
江西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档案编号:
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取消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