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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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张水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行业,也是面向民生的现代服务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省于2002年6月22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3年6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三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条例》的发布实施,在规范邮政服务和市场秩序,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邮政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邮政业发展的多元化、邮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邮政法的修订,使得《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邮政业发展的要求。

一是国家实施政企分开的邮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条例》中关于管理主体的规定与与现行邮政管理体制不一致,赋予邮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手段也相对单一,不能满足邮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是《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邮政法出现了不一致,需作相应修改。

三是我省邮政普遍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需要通过对《条例》的修订,加大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政策扶持力度,确保邮政企业履行好邮政普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要。

四是近年来我省快递市场已占据了整个邮政市场的半壁江山,并且仍处在快速增长的阶段。

邮政企业作为提供寄递服务唯一主体的局面已经彻底改变,传统邮政业务与新兴快递业务并存,多元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全新格局基本形成,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管理和规范。

五是多年来我省邮政管理工作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巩固。

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提高我省邮政服务质量,促进我省邮政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邮政管理局成立专门班子,集中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数易其稿,起草了《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13年4月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和修改后,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教育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法院、检察
院、南京海关等部门和单位以及13个省辖市书面征求意见。

同时,还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月中旬,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邮政管理局先后到无锡、南通等地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征求了地方相关部门和邮政、快递企业的意见,实地考察了快递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对照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综合实地调研的情况,根据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审查和修改。

省政府法制办还多次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会同省邮政管理局逐条反复推敲、研究和完善,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送审稿)。

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2005年8月,国务院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邮政体制改革,建立企业独立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邮政体制。

2006年9月,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成立。

2012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的要求,我省启动省以下邮政监管机构的组建工作。

目前,我省13个设区的市邮政管理局全部组建完成。

为明确邮政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邮政业发展规划,负责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一款)。

(二)关于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事关能否有效、及时地向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地区群众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其基本通信权利。

为保障公民享有高质量的邮政普遍服务,《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第七条),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第八条第一款)。

同时,规定了对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在用地、缴费、用房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第九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不受影响,《条例(修订草案)》对被征收的邮政设施的重建和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的迁移作了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三)关于信报箱、村邮站等终端服务设施的建设。

信报箱、村邮站等终端服务设施,在保障邮政服务质量,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长期以来,由于建设、维护的责任不明,建设欠账较多,影响了邮政服务的质量。

信报箱是城市邮件投递最后1公里的重要邮政设施,为协同社会各方力量,落实信报箱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条例(修订草案)》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第一款);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按照标准设置(第十条第三款);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形下信报箱维修和更换的责任主体(第十一条)。

村邮站建设是解决农村通邮难、用邮难的有效措施。

针对村邮站建设责任不明、资金短缺的现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或者确定其他接收邮件场所,村邮站运转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第十二条)。

(四)关于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所有用户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政府为保障公民通信权,向公民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

鉴于邮政法已经对邮政普遍服务专章作了规定,省政府于2012年出台了《江苏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作了补充规定:一是用户对邮件投递的配合,规定新用户应当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用户变更名称和地址的,应当通知邮政企业(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第十八条);单位收发人员、物业服务企业、邮件代收点(人)代收邮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二是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要求邮政企业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接受用户的监督,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第二十二条),并通过规定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进一步规范邮政普遍服务(第二十三条)。

三是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扶持,明确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无须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并享有免缴车辆通行费、优先通行等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五)关于快递业务。

快递是涉及民生的新兴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快递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推进我省快递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条例(修订草案)》在细化邮政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开展快递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是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是对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特许经营方实行统一管理,被特许经营方按照统一的标准提供服务(第三十条)。

三是明确快递运单应当符合服务格式合同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服务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是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取得《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二条)。

五是规定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不得野蛮分拣,使用封闭机动车运输快件(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为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信息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快件和邮政汇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并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为了强化政府对企业,企业对社会的服务职能,切实建立起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新型监督管理体系,《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邮政和快递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和评价体系,对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报告(第四十六条)。

同时,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邮政行业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等也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七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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