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装修复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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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装修复原条款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于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情况下,合同到期或者解除时,对于装修、改善或者增设的他物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的条款。
以下是一篇关于租赁合同装修复原条款的范本,供您参考:
第七章装修复原
7.1 装修定义
本合同中所称装修,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增设他物或者进行其他装修行为。
7.2 装修审批
承租人进行装修前,应向出租人提交装修方案,并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定。
7.3 装修费用
承租人承担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施工费、监理费等。
7.4 装修验收
装修完成后,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出租人进行验收。
出租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装修成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承租人。
如出租人对装修成果有异议,应在验收书面通知中明确指出,并说明理由。
7.5 装修物的归属
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装修物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承租人可以拆除,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租赁开始时的
状态。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承担修复责任。
(2)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3)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可以在扣除合理费用后,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物的
折旧损失。
7.6 装修物价值评估
如在合同解除时,双方对装修物的归属发生争议,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费用由双方承担。
7.7 装修物处理
承租人应在合同解除后按照约定或者评估结果将装修物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出租人。
如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处理装修物,出租人可以自行处理,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处理费用及损失。
7.8 装修物损害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如因装修行为导致租赁物损害的,承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 合同解除或终止
8.1 合同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章约定的装修复原条款的执行。
8.2 如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出租人应承担因装修导致的损失。
8.3 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承租人应承担因装修导致的损失。
9. 争议解决
本章约定的装修复原事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章约定的装修复原条款旨在明确租赁合同双方在租赁期间进行装修、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到期或者解除时装修物的合理处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章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共创和谐租赁环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以实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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