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瑞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瑞金劳动争议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1)辽05民终4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广明潘秀菊高伟
【审理法官】高广明潘秀菊高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瑞金
【当事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瑞金
【当事人-个人】张瑞金
【当事人-公司】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健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健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健
【代理律所】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张瑞金
【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指定管辖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本钢一建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已由本院作出(2019)辽05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其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民事诉讼应由本院管辖。

故一审裁定驳回本钢一建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0:45:48
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瑞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5民终45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管理人本溪华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金。

审理经过上诉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一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瑞金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钢一建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事实及理由: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因本案的标的额并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额度,故我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张瑞金提出答辩意见:不同意上诉人上诉意见,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诉称本钢一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我公司不承担给付张瑞金经济补偿金53130元及失业保险金34776元;2.诉讼费由张瑞金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关于本案,本钢一建公司已经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5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本钢一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张瑞金应循破产申报程序申报债权,或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本钢一建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一审裁定:驳回本钢一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本钢一建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已由本院作出(2019)辽05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其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民事诉讼应由本院管辖。

故一审裁定驳回本钢一建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高广明
审判员潘秀菊
审判员高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晓雪
书记员回娜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