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罚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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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罚款制度
一、总则
为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制度。
二、罚款对象
1. 食品生产、经营者;
2.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
3.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
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罚款标准
1.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的;
(3)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储存、运输的;
(4)未按照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2.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2)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批准、检验合格的;
(3)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4)泄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秘密的。
四、罚款的缴纳与使用
1. 罚款应当自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2. 罚款应当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依法承担罚款责任外,依法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罚款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罚款的缴纳与使用
1. 罚款应当自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2. 罚款应当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3. 罚款的缴纳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依法承担罚款责任外,依法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者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六、协同监管
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宣传教育
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治意识;
2.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 学校、社区、企业等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八、附则
1.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等,具体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本制度的实施细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期间如有法律法规调整,从其规定。
四、罚款的缴纳与使用
1. 罚款应当自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2. 罚款应当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3. 罚款的缴纳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依法承担罚款责任外,依法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者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六、协同监管
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宣传教育
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治意识;
2.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 学校、社区、企业等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八、监管措施
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2. 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和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九、法律责任的具体实施
1. 罚款的决定应当依法制作罚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罚款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罚款义务;
4. 对拒不履行罚款义务的当事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1. 本制度的实施细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期间如有法律法规调整,从其规定;
3. 本制度实施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继续有效。
四、罚款的缴纳与使用
1. 罚款应当自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2. 罚款应当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3. 罚款的缴纳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依法承担罚款责任外,依法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者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六、协同监管
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宣传教育
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治意识;
2.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 学校、社区、企业等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八、监管措施
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2. 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和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
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九、法律责任的具体实施
1. 罚款的决定应当依法制作罚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罚款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罚款义务;
4. 对拒不履行罚款义务的当事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监管效能的提升
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罚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
2. 鼓励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实现智能化、精准化监管;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一、附则
1. 本制度的实施细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期间如有法律法规调整,从其规定;
3. 本制度实施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继续有效。
十、监管效能的提升
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罚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
现问题,完善制度;
2. 鼓励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实现智能化、精准化监管;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
1. 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的制定,加强与国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2. 引入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和监管技术,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3. 与其他国家分享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和做法,共同提升全球食品安全水平。
十二、总结
食品安全罚款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通过明确罚款对象、标准、缴纳与使用、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罚款机制。
同时,强化协同监管、宣传教育、监管效能提升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措施,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构建食品安全社会贡献力量。
本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将在确保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期间如有法律法规调整,从其规定。
本制度实施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