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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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治理方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工耳蜗项目是指中国残联组织实施的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与康复训练项目。
第二条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各级定点康复机构评估、认定与治理,监管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
第三条各省残联负责省内定点康复机构的初评与举荐、技术培训、服务监管、经费拨付。
第四条定点康复机构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基层聋儿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救助对象术后康复训练、术后康复跟踪评估与指导、康复档案建立与填报。
第二章定点机构认定程序
第五条符合《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附件1-1)的康复机构,填写《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1-2),向当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残联初评、审核、举荐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机构申请时刻及次数不限。
第六条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评估,认定结果正式发函给各省残联。
第三章定点机构工作要求
第七条机构法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保证本机构术后康复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首次承担项目服务的人员须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或省级康复中心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核。
每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培训。
要为每名项目受助人确定责任教师,原则上一学期内责任教师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机构严格遵照《听障儿童机构康复教育工作规范》和《听障儿童个别化教学操作规范》做好康复服务工作。
在项目受助人开机后两周内对其进行康复训练,提供1学年的康复服务,并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评估。
机构提供的康复训练方式包括全日制康复和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非全日制康复。
全日制康复每天单训许多于30分钟,非全日制康复每周许多于3次,每次许多于1小时,并做好康复教学记录。
第十条机构要建立教学质量评判制度,加强教学研讨,及时调整、改进教学策略和教学手段。
第十一条机构真实、准确、及时做好康复评估数据填报工作。
基层定点机构报至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汇总、审核后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负责家长的培训工作。
设立术前和术后家长培训课程,有打算,有讲义,有培训档案。
家长对项目救助内容及标准知情率达100%。
第十三条通过爱耳日、儿童节等活动,向社会展现人工耳蜗救助的成效,使社会和家长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听障儿童的关怀。
每所机构每年按照收训总数10%比例上报康复典型事迹的宣传材
料,包括差不多情形介绍、术前术后时期评估录像、家长感言等内容的文字及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将项目受助人同意康复训练经费救助的情形填入《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卡》,每项救助内容需要由受助监护人签字,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治理要求,专款专用,单独列支,并主动同意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定点机构治理
第十五条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要求。
第十六条省残联对定点康复机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与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对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年度质量考评,如显现下列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经复查仍不合格,将暂停其承担项目任务或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1、借项目名义,额外收取项目受助人费用;
2、连续两年未承担项目任务;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凡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说明。
附件1-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附件1-2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
附件1-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省级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差不多条件
1、申请机构须为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和谐组办公室登记的法人机构。
2、申请机构须通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和谐组办公室或省残联开展的年检工作。
3、申请机构符合《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差不多标准和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在达到以上差不多条件的基础上,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应达到以下:
一、业务职能
(一)普及人工耳蜗知识
1、为患者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
2、为本省专业技术人员和家长提供人工耳蜗知识培训。
(二)术前术后评估
1、具有对适应证患者进行术前筛查和术后康复评估的服务能力,包括小儿裸耳听力测试、助听听阈测试、听觉能力评估、言语能力评估、学习能力和精神行为发育评估。
2、具有组织术前、术后疑难病例会诊的能力。
(三)术后调机
能够承担人工耳蜗术后调试服务。
(四)术后康复
1、能够按照受助人特点和需求,采纳适宜、有效的安置方式开展术后康复训练。
2、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工作流程,能够开展医教结合、个别化教学及学前教育等业务,促进听障儿童全面康复。
3、具有康复质量评判体系。
4、具备开展聋儿随班就读长期跟踪指导、评估的工作体系和能力。
(五)档案治理
能够按照项目要求建立人工耳蜗植入者术前、术后康复评估及康复教学的文字、图片和音像档案,提供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资料。
(六)基层指导和评估
能够承担对基层定点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项目质量评估。
二、人员岗位要求
(一)项目治理人员
1、岗位职数:1名。
2、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治理工作。
(2)负责项目质量评判工作。
3、人员要求:
(1)由机构主任担任或分管聋儿康复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2)了解听力学、康复教育以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
(3)承担康复机构业务治理工作,有一定的业务治理和和谐能力。
(4)通过国家项目治理专项培训。
(二)听力技术人员
1、岗位职数:许多于2名。
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小儿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与评估、听觉言语测试、儿童精神行为筛查和术后调机工作。
3、人员要求:
(1)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及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小儿听力学、人工耳蜗调机师资格培训认证。
(2)把握小儿听力学知识及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小儿行为测听(视觉定向反应测听、行为观看反应测听、游戏测听、纯音测听)及人工耳蜗调试能力。
(4)具备听觉言语评估、智力测试和精神行为评估能力。
(三)康复教师
1、岗位职数:集体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8;单训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其中至少有1名通过培训取得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家听觉口语法教师认证。
2、岗位职责:承担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听觉言语康复教学能力。
(2)具有听觉言语康复评估能力。
(3)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及培训能力。
(4)经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具有一年以上人工耳蜗康复教学体会。
(四)后续康复指导人员
1、岗位职数:许多于1名。
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走向跟踪,对家长进行后续康复指导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能力。
(2)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和和谐沟通能力。
(五)档案治理人员
1、岗位职数:许多于1名。
2、岗位职责:负责项目康复档案建立、治理和上报工作。
3、人员要求:
把握Word、Excel、PowerPoint及网络信息传输等差不多操作技能;具备图片处理、剪辑、刻录等工作技能。
三、仪器设备及用品用具
(一)听力设备:具备开展小儿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与评估的设备(听力计必须具备带有声场和视觉强化测试条件,游戏测听须配备玩具,声级计、HIPRO等)。
(二)电化教学设备:能够开展教学的必备教学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VCD机、运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三)玩教学具及图书:具备开展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所需的玩教学具及图书,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并定期更新。
(四)评估工具:具备开展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评估的测试用具。
四、收训能力
达到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的收训要求,其中人工耳蜗年收训能力许多于20名。
五、场地
在符合《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教学场地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场地:
1、单训室与机构在训聋儿配不低于1:6;
2、单训室本底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刻0.4秒;集体课教室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刻0.6秒。
3、亲子教室面积许多于15平方米。
(二)听力评估场地:
1、人工耳蜗编程室1间。
2、具有标准隔声条件的测听室许多于1间。
基层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差不多条件
1、申请机构须在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和谐组办公室登记的法人机构。
2、申请机构通过基层达标验收且为合格。
3、申请机构须通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和谐组办公室或省残联开展的年检工作。
4、基层机构认定须符合《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差不多标准》。
——差不多标准和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在达到以上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应达到以下差不多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业务功能
(一)家长培训:能够为聋儿家长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康复培训。
(二)术前评估:能够开展聋儿听力测试及评估。
(三)术后康复:能够为植入者提供家庭指导、机构康复和预约单训等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确保康复成效。
(四)档案治理:能够按照项目要求建立人工耳蜗植入者术前、术后康复评估及康复教学的文字、图片和音像档案,提供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资料。
二、人员岗位要求
(一)项目治理人员
1、岗位职数:1名。
2、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治理工作。
(2)负责项目质量评判工作。
3、人员要求:
(1)由机构主任担任或分管聋儿康复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2)了解听力学、康复教育以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
(3)承担康复机构业务治理工作,有一定的业务治理和和谐能力。
(4)通过国家项目治理专项培训。
(二)听力技术人员
1、岗位职数:许多于1名。
2、岗位职责:承担小儿行为测听(包括助听器验配后声场评估)、听觉言语测试。
3、人员要求:
(1)具有听力学教育背景或通过听力学专项技能培训,把握小儿听力学知识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初步具备小儿听力学评估能力。
(3)能够开展听觉、言语能力、智力测试和精神行为评估。
(4)经项目认定的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
(三)康复教师
1、岗位职数:集体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8;单训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其中至少有1名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或中聋托付举办的听觉口语法短期培训与认证。
2、岗位职责:承担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听觉言语康复教学能力。
(2)具有听觉言语康复评估能力。
(3)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及培训能力。
(4)经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具有一年以上人工耳蜗康复教学体会。
(四)后续康复指导人员
1、岗位职数:许多于1名。
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走向跟踪,对家长进行后续康复指导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能力。
(2)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和和谐沟通能力。
(五)档案治理人员
1、岗位职数:许多于1名。
2、岗位职责:负责项目康复档案建立、治理和上报工作。
3、人员要求:
把握Word、Excel、PowerPoint及网络信息传输等差不多操作技能;具备图片处理、剪辑、刻录等工作技能。
三、仪器设备及教学用具
(一)听力设备:能够开展听力学评估的差不多设备,如听力计、视觉强化测试设备。
(二)电化教学设备:能够开展教学的必备教学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VCD机、运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三)玩教学具及图书:具备开展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所需的玩教学具及图书,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并定期更新。
(四)评估工具:具备开展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评估的测试用具。
四、收训能力
人工耳蜗年收训能力许多于6名。
五、场地
在符合《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差不多标准》教学场地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场地:
1、单训室与机构在训聋儿配不低于1:6;
2、单训室本底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刻0.4秒;集体课教室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刻0.6秒。
3、亲子教室面积许多于15平方米。
(二)听力测试场地:
具有标准隔声条件的测听室1间。
附件1-2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
附件2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工作治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的规范治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定点医院,是经卫生部、中国残联共同发文确定,承担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有关工作,并签订项目责任书的医院。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负责做好项目产品的接收、治理以及与救助对象监护人的交接登记工作。
第四条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复筛、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和调机工作。
第五条负责做好患者的后续跟踪服务,协助康复机构做好康复案例会诊工作。
第六条按照项目要求做好档案数据上报工作,同意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七条承担任务前须签订《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责任书》。
第八条成立项目工作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络人,建立项目治理工作流程,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的时限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项目负责人负责和谐、保证项目在本院的顺利实施,做好与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的和谐与沟通;
——项目联络人负责本院与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及档案的报送工作。
第九条做好人工耳蜗产品的接收、治理,验收后签署《产品验收单》,项目产品均为免税产品,只能用于指定的项目救助对象。
第十条严格执行《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复筛标准》,按照中国残联和省残联项目办公室安排的不同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受助名单和时刻,核实患者身份,完成救助对象的复筛工作。
——复筛通过的患者,医院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植入手术。
如患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中耳炎等不适宜赶忙实施手术的疾病,能够暂缓手术。
——复筛未通过的患者,医院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筛结果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
第十一条做好救助对象植入手术可能显现的风险和术后开机、调机、复查等相关事宜的知情告知工作,按要求与救助对象监护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由项目备案的大夫承担植入手术,按照项目时限保质保量完成手术。
第十三条术后一年内为救助对象提供开机及许多于4次的调机,如救助对象自行更换调机机构,医院向患者提供最后一次的调机数据。
第十四条在项目付费标准内,向救助对象免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的术前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和其它费用)、开机费及术后一年内的4次调机费,由中央财政按每人12000元标准补助。
复筛未通过的患者,一切检查费用由患者家庭自行承担,项目不提供补贴。
——“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费用由救助对象家庭承担。
第十五条在救助对象出院前完成费用的结算,可采纳救助对象监护人签署《手术费申领单》,经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核实、拨付手术费至定点医院;也可采纳救助对象监护人垫付,凭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到原申请地省级残联按资助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按照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要求的时刻做好项目档案信息报送工作:
——术后1个月内将《中国残联采购产品使用登记表》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
——术后2个月内将《受助人筛查及手术记录》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手术和调机经费的核拨依据。
第十七条加强手术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与治理,确保手术及其它服务质量。
第四章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中国残联和卫生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定点医院项目执行情形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定点医院在治理和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
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一)未按要求核实患者身份,非救助对象同意植入手术;
(二)患者植入的为非项目提供产品;
(三)显现严峻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的;
(四)不服从项目治理,严峻违反项目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凡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中国残联项目办公室负责说明。
附件2-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准入标准(试行)
附2-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准入标准
(试行)
一、医疗服务
1、三级甲等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科目。
2、设置独立的耳鼻咽喉科十年以上,床位3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处于三级甲等医院专业领域先进地位。
科内设置单独的耳科专科(或者专业组):床位10张以上,能够独立完成耳显微外科各类常规手术。
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体会。
3、耳鼻喉科近三年来无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
4、手术室:手术室具备千级空气层流系统。
具有符合要求的耳科手术显微镜、耳科手术电钻系统、摄录系统,标准化的耳科手术器械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专用器械。
麻醉科应具备丰富的婴幼儿手术体会。
5、全身病发症处理综合抢救能力:具备有婴幼儿救治体会的重症监护室、介入放射等影像专业科室的支持。
6、差不多成立人工耳蜗中心或者人工耳蜗植入小组,其成员应包括耳科医师、听力师、助听器验配师、聋儿语训教师(可与当地聋儿康复机构合作)、儿科医师及心理医师等人员。
7、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的主刀医师至少1名,有参加人工耳蜗手术体会的助手医师至少2名以上。
二、大夫资格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畴为耳鼻咽喉—头颈外科。
2、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10年以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历。
4、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体会。
5、近三年来无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差错。
6、通过本项目考核认可,必要时须通过适当的培训。
三、小儿听力学服务
(一)业务能力
1、能够向患儿家属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
2、能够承担术前综合评估能力:
(1)能够对小儿的听力缺失做出定性、定量和定位的诊断。
(2)能够开展常规听力学检测:包括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裸耳及助听后)、纯音测听、小儿言语测试、听性脑干反应(ABR),听觉稳态诱发反应(ASSR),声导抗,耳声发射(OAE)等主观和客观听力测试。
(3)具有术前疑难病例会诊的能力。
3、术中监测:能够独立开展常规和疑难病例的术中听力学监测工作。
4、术后调机:能够独立完成人工耳蜗调试工作,并能进行准确分析和正确处理疑难病例的工作。
5、能够建立项目工作要求的术前评估、术中监测、术后调试的文字、图片和音像的档案。
(二)人员要求
听力学技术人员
1、岗位指数:至少3-4名(包括听力医师1-2名和听力技术员2
名,可完成本项目要求的术前听力学诊断、助听器选配、术中监测、术后调试疑难病例会诊工作)。
2、岗位要求:
2.1听力医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听力学教育背景;技术职称为副主任医师;从事小儿听力学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2.2听力技术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同意过正规听力学培训。
(3)从事临床听力学工作至少三年以上,了解儿童的心理和行为特点,有一定的与儿童沟通的技巧,具备儿童听力评估能力。
(4)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者。
术中监测人员
1、岗位指数:1名(可兼)。
2、岗位要求:
(1)同意过系统培训的听力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临床客观听觉功能测试1年以上工作体会。
(3)具有人工耳蜗术后调试1年以上工作体会,熟练把握设备工作原理、安装、连接、阻抗测试。
术后调机人员
1、岗位指数:至少1名(可兼)。
2、岗位要求:
(1)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听力学基础,通过至少一年专业培训的听力学人员。
(2)通过人工耳蜗技术培训,把握人工耳蜗工作原理、结构、体外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
(3)了解康复听力学、把握小儿听力学,有较丰富的小儿行为测听体会。
(4)熟练使用调试软件,可独立处理调试中遇到的问题。
(三)设备及用品用具
听力学诊断设备:
1、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设备:带有声场和视觉强化条件的听力计,游戏测听玩具,儿童用桌椅,声级计。
2、听觉稳态诱发反应仪。
3、听性脑干反应仪。
4、耳声发射仪。
5、声导抗测试仪。
人工耳蜗术中监测设备
人工耳蜗术后调试设备
(四)规模与场地
1、听力诊断场地与规模
符合GB/T16403和GB/T16296的隔声要求的测听室至少2间,面积至少6平方米;通风好,照明好,用于小儿行为听力测试的隔声室需要适当适合儿童特点的装饰;用于听觉诱发反应的隔声室还需要设置电屏蔽。
2、术后调试场地与规模
(1)独立的调试室许多于1间,面积许多于20m2/间,室内及周
围环境要安静。
(2)室内采光、通风良好。
附件3
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认定及治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助听器救助项目是指中国残联组织实施的为听障儿童免费提供助听器与康复训练的项目。
第二条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各级定点验配机构评估、认定与治理,监管定点验配机构服务质量。
第三条各省残联负责省内定点验配机构的初评与举荐、技术培训、服务监管、经费拨付。
第四条定点验配机构承担救助对象的听力测试、耳模制作、助听器验配与评估、听力服务档案建立与评估数据填报。
第二章定点机构认定程序
第五条符合《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标准》(附件1)的医疗、康复单位及各类助听器验配店均可填写《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2),向当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残联初评、审核、举荐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机构申请时刻及次数不限。
第六条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评估,认定结果正式发函给各省残联。
第三章定点机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