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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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7.04
•【字号】粤办函〔2013〕380号
•【施行日期】2013.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2013〕380号
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
粤交费〔2013〕597号请示收悉。

省人民政府同意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交工验收通车和收费站收费设施经验收符合省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后开始收费,收费车型按全省高速公路统一标准,即按车辆轴(轮)数及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进行分类,一至五类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3.5;收费标准按0.6元/标准车公里执行。

省府办公厅
2013年7月4日附件1
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表
附件2
深圳水官高速公路连接线(清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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