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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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的收费管理,合理配
置停车资源,保障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监管,根据《南京市
停车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负责
对小区或商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区域范围。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原则:公平、便捷、合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停车服务的收费公开、透明、合规。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应按照“引导、便捷、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定价,并通过公告、告示牌等形式向用户公示。
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制定,并向有
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区域、设施等情况进
行分类,并在公示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应按照时间计费,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计算。
计费时
间应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算至离开停车场为止。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停车场收费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计费准确。
第三章收费公告和告示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设置收费
公告,公示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公告应采用明确的文字和图示,便于车主理解和
记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设置告示牌,清晰地显示停车
场入口和出口的位置,提供车主导航和指引,方便车主找到停车场并停放
车辆。
第十四条停车场收费公告和告示牌应定期检查和更换,以保持信息的
准确性和可读性。
第四章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停车场收费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
等方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便
捷的电子支付服务。
第十七条停车场收费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停用或
更换。
第十八条未经车主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其索取费用外的其他款项。
第五章收费监管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负
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收费监管,
依法查处收费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车主对停车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
主委员会提出投诉或申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