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机关如何看待公司间船舶赠与行为的合法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事行政机关如何看待公司间船舶赠与行为的合法性
刘涛
【期刊名称】《交通企业管理》
【年(卷),期】2013(028)009
【总页数】3页(P26-28)
【关键词】海事管理;行政机关;船舶;赠与行为;物权;合法性
【作者】刘涛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地方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一、问题提出
甲乙两船舶公司均为经营货物航运的自然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但甲公司经营规模较大,且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受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文件精神的启发,甲乙两公司经多次沟通与协商,双方同意以无偿赠与的方式将乙公司在公司成立后添置的、不属于出资资本的两艘船舶交由甲公司营运。
在经乙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后,甲乙公司间签署了《赠与合同》,乙公司将两艘船舶实际交付于甲公司管理使用。
笔者拟从海事行政机关的角度,就公司间船舶赠与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阐述。
二、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从理论上来说,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就是所有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全面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里的“全面支配”,即表现为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仅包括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还包括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因此,相对于仅对标的物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的用益物权和仅对标的物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担保物权而言,所有权对标的物的支配具有全面性,因而,所有权又被称为完全物权。
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为限定物权,属“一面的支配权”或者说是“不全面的支配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所有权的内容还可以把它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权利人在行驶权利遇到妨害时,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在所有权的4项权能中的所谓“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能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
而处分权能则为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在其中又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指对标的物进行物理上处置的事实行为,如消费食品、拆除房屋等;法律上的处分,则是指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通过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乙公司将自有的两艘船舶无偿赠与甲公司的行为就是属于法律上的处分。
“所有权人的消极权能”,是指在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或者权利人行使所有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排除他人干涉,以恢复对标的物之支配圆满状态的权能。
排除他人干涉的方法就是法律规定的物权请求权。
权利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基于自身享有的所有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主要是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①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者侵夺标的物者,有请求其返还标的物的权利;②妨害排除
请求权,是指所有人行使权利受到妨害时,有请求他人排除妨害的权利;③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所有人行使权利虽然没有遇到现实的妨害,但有妨害的危险时,有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可见,保护所有权者的合法利益,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实质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
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财产赠与而发生权利转移时如涉及需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法律应当作为明确规定,赠与行为双方也应当在赠与合同中订立清楚。
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从两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来看,两公司均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国有资本参与其中,所以,这样的赠与行为无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审批。
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事项。
”该条最后一款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据笔者对相关文件的检索和向有关专业人士的咨询得知,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船舶赠与行为必须要进行公证规定。
当然,如果赠与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公证则不在此限。
一般来说,动产物权是采取以交付为生效原则的,而像船舶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则实行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上作此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一般都有权属登记,而且其自身价值往往较大,如果以交付作为物权变
动的要件,不足以充分贯彻物权公示原则。
其二,对这几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如果一律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不仅会影响交易便捷,增加交易成本,而且也会加重登记机关的负担。
其三,我国现行立法对船舶也是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
如我国《海商法》第九条就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四,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于船舶、航空器的物权变动,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时生效,也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也就是说,即使物权变动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在当事人之间也已经完全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必须是当事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存在时,才能发生对抗力问题,而并非因未登记的事实而自然发生。
由此可见,乙公司将自有两艘船无偿赠与甲公司的行为是自双方签署《赠与合同》时就发生船舶转移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及结论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
依法行政是法律、公民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最基本要求,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增设义务或负担的,也即对行政机关来说就是实现“法无许可即禁止”的原则。
而法律对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恰恰相反,其遵循却是“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
依法行政的本质就是为了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本质出发,依法行政应包括以下3个基本内涵:一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合法。
否则,
其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授予,也即由法律法规授予的”。
同时,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越权。
三是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当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放弃那就是失职、渎职,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的《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就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同时还规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海事部门的职能定位中就包括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海事部门的职责还包括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它货物的安全监督等。
所以,依据上述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船舶进行变更登记,则是海事部门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
从两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来看,被赠与的两艘船属于乙公司成立后使用税后利润添置的,未涉到乙公司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动,也就涉及不到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问题。
当然,如果这两艘船在赠与时仍有抵押、留置等权利瑕疵(权利瑕疵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标的物所有权一方将所有权利或部分权利移交另一方时,其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有行政司法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则不能进行变更登记。
但经从船舶登记部门查询获悉,被赠与的两艘船均无上述限制性措施存在。
近年来,我国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航运业也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国务院于2010年8月28日下发《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多部委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协调小组,要求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兼并重组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海事部门服务经济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从近期业内公开的相关信息可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制定“十二五”期间船舶工业兼并重组细则,待国务院批准后即将施行,国内航运业的内部整合式“关停并转”已是方兴未艾,成功的案例也是枚不胜举。
这些都会对推动我国航运业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与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实现集约化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都将起到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因此可以看出,两公司之间的赠与行为也是自行优化整合的产物,完全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战略。
综上所述,乙公司将其所有的船舶赠与甲公司的行为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海事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应切实维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