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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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那么
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
为了增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效劳看法,提高效劳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依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阅历,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任务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
1〕企业〔国有、团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
3〕证券初次地下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
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
5〕公司收买兼并及严重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买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
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9〕股份设立中的律师代理
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
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买卖中的律师代理
12〕国有股权性质变卦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
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
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
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
本操作规程的规则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效劳业务的最低要求。
不论操作本规程能否有明白规则,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效劳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品德规范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效劳。
本操作规程某些详细要求对特定法律效劳业务的操持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依据实践状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
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
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进程。
2〕非诉讼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4〕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引见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失掉委托人的赞同。
5〕律师团体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非诉讼法律业务委托人的委托。
6〕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完成所受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任务。
2、独立提供法律效劳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在提供非诉讼法律业务进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那么,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效劳,依法坚持独立性,除理想和法律外,不受任何团体或利益的左右。
3、拒绝代理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犯理想、违犯律师职业品德等的事项提供效劳。
出现以下状况之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拒绝或解除与委托人关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委托:
1〕委托人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效劳的事项违犯法律规则、违犯律师职业品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或委托人隐瞒重要理想的;
2〕委托人应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效劳从事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坚持要求到达承办律师合理以为无法到达的或合法目的的;
4〕委托人违犯其在«委托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没有完全实行对律师的责任或义务、并且在律师曾经给予委托人合理提示或正告后委托人依然不实行这些责任或义务的;
5〕其他拒绝接受委托的合理理由。
即使出现上述状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然应当采取以下合理可行的措施,维护委托人的合理利益:
1〕及时通知委托人,为委托人另行聘任律师留有时间;
2〕退还委托人的文件,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整理卷宗,保管复印件存档备查;
3〕结清律师费或其他预付的费用。
4、委托人的指名
委托人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白要求指派特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尽能够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指名要求的,假设受指名的律师在承办时期因客观缘由不能继续承办的,委托人有权选择能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假设委托人不情愿继续委托的,应当记载在项目卷宗,操持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5、受理委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历。
契合受理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授权的担任人员赞同后,操持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一切权依合理理由决议能否接受委托。
但在接受委托后,无合理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6、操持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在所秘书处存档;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应当记明如下内容: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称号、住所、通讯方式;
2〕详细委托事项的任务范围、任务方式、实行职责的权限;
3〕项目承办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
4〕委托方为保证承办律师职责的实行提供的必要协助条件和物质保证;
5〕受理项目的期限;
6〕律师收费的规范、计算的依据、减免或添加的条件、支付的时间和方法,以及因承办项目发作各种费用或支出的承当方式;
7〕合同的变卦和解除;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权益、义务;
9〕违约责任;
10〕争议处置的方法。
«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失效。
7、调整承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接受非诉讼法律业务委托后,因发作特殊状况承办律师不能够实行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赞同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假定承办律师不承办或许不尽责承办该业务,委托人要求改换承办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改换承办律师并失掉委托人的赞同,假定因此而形成委托人解除委托的,依据委托合同的商定操持。
8、解除委托
操持非诉讼项目进程中,提早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进项目操持总结,说明提早解除委托关系的缘由,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项目文件归档。
第三章承办律师管理
1、承办律师的资历
1〕受指派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必需是按«律师法»规则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大成律师事务所注册并执业的律师。
2〕本所律师操持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任一合伙人牵头或指派一名具有五年以上执业阅历的律师作为项目担任人。
3〕具有丰厚阅历的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顾问或法律专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承办项
目的,应当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阅历的执业律师共同参与。
4〕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顾问或法律专家以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供法律效劳及相关专业效劳,实行义务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的承当者亦是律师事务所,因此,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同执业律师承办项目时一样重要,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需求严厉遵守律师职业品德和本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业务操作规范。
5〕律师助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操持相关业务。
2、操持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素质
律师操持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当具有并继续具有如下基本知识素质:
1〕熟习并继续跟踪企业革新和开展、公司改制与上市、证券市场新种类等业务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2〕公司法人管理结构及其运作技巧的知识;
3〕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价知识;
4〕综合法律知识〔包括休息、人事、环保、税务、财政、投资等〕;
5〕金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
6〕对国有企业革新和开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基本知识;
7〕对国际、国际资本市场开展历史及现状的认知;
8〕组织协调才干、言语、文字表达才干。
律师应当注重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有关非诉讼业务的法律、法规并亲密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那么的更新变化。
3、对操持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的其他要求
1〕非诉讼法律业务普通都会对时间的要求很强,律师在操持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必需充沛地勤劳、矫捷、尽责,在契合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律师必需合理努力减速操持非诉讼法律业务;
2〕详细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防止因过多受理其他业务而影响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精神和时间的投入;
3〕律师应当耐烦肠向委托人解说非诉讼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的严肃性;
4〕律师承办业务进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人,要求委托合同商定以外的待遇,如要求送礼、要求委托人提供条件旅游等。
4、老实信誉
1〕律师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律师明知违法或违犯理想的行为,但律师可以和委托人讨论方案中的行为将会带来的法律结果,也可以建议和协助委托人依照非诉讼业务所受监管的机构确定的规范行事;
2〕当承办律师得知委托人希望失掉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品德允许范围之外的效劳时,承办律师必需依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有关限制与委托人协商;
3〕承办律师可以拒绝向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律师合理置信是伪造的文件;
4〕律师不得向非诉讼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其是伪造的文件,假设律师曾经提供了有关文件,但预先得知文件不真实,律师必需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
5〕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某种行为以不恰外地影响政府部门及其任务人员、非诉讼业务的监管机构或其官员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判别和决议;
6〕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在知情的状况下协助其他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监管机构或其官员从事违犯法律、规那么的行为;
7〕承办律师不得以行动或书面方式向委托人承诺能够无法办到的事项,也不得对政策、法律停止歪曲了解或扩展解释以迎合委托人的需求。
5、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的正常交往
律师应该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及其触及非诉讼法律业务核准的人员正常交往。
律师不得经过法律制止的方式试图影响非诉讼监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
6、沟通
1〕律师必需合理告知委托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停顿状况并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新信息、新状况。
2〕律师在严厉依法执业的前提下,必需具有一定亲和力,具有与委托人各类详细经办人的沟通和协调才干。
3〕律师在承办业务进程中,应当与当事人的各类详细经办人坚持适当的距离,不应当向当事人的各类详细经办人议论其他律师的团体隐私,更不得诽谤或恶意中伤其他律师,要特别注重维护律师的笼统。
承办律师在当事人面前遇有效果需求讨论时不得大声争持,不得以指摘甚至欺侮的口吻与律师或当事人停止争论。
4〕律师在向当事人引见大成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的基本状况时,应当客观,准确,不要夸张宣传。
7、保密义务
1〕律师失职调查取得的文件,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应用这些信息谋取不合理利益;
2〕除非事前曾经失掉委托人的书面容许,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应当对其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效劳进程中接触、了解到的与委托人有关的资料保守秘密,但如下状况除外:〔1〕法律、法规要求时;〔2〕司法机关要求时;〔3〕非诉讼监管机构要求时。
8、维护委托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操持非诉讼法律业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则及非诉讼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操作步骤
〔一〕制定任务方案或任务方案
1、任务方案或任务方案的重要性
任务方案或任务方案是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总体布置,包括对时间进度的布置、人员的布置、对任务内容和任务方式的布置,因此,任务方案或任务方案是整个项目自始至终的指点性文件。
2、任务方案或任务方案的调整
随着法律效劳任务的停止,最后的方案或任务方案与实践状况能够不契合,这种状况下,承办律师要对任务方案或方案适时停止调整,但是,任何内容的调整触及到与委托人停止协商或商定的事项时,应征得委托人的赞同。
3、任务方案或任务方案的内容
任务方案或任务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的基本状况、委托事项的主要内容、受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及其他人员、承办律师对承办事项的任务时间布
置和任务内容布置、承办律师停止失职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及时间要求、承办律师提供效劳的方式、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的时间。
〔二〕失职调查
1、失职调查的定义
律师操持非诉讼法律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经过向委托人搜集文件、与委托人的决策层及相关业务人员的面谈、向有关单位的书面函证、实地勘察、与相关方核对理想等方式针对委托人拟停止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所触及的相关理想和行为停止的调查核实,这种调查核实的进程通常称为失职调查。
2、合理停止失职调查
1〕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照实陈说与所受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关的一切理想,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律师调查的结果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直接的理想依据;
2〕律师应当合法、客观、片面、及时停止失职调查;
3〕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文件,不得协助或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文件;
4〕律师搜集文件应当搜集原件,搜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或许搜集正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正本、节录本应由委托人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分歧,委托人提供复印件的,应要求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其来源;
5〕律师以为需求停止公证、鉴证的文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停止操持;
6〕律师不能及时停止失职调查、搜集文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缘由,触及向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相关监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说明。
3、文件清单的预备
1〕在失职调查末尾之前,律师应当依照非诉讼法律业务的详细状况编制失职调查初
步文件清单。
2〕承办律师应当明白要求委托人必需严厉依照该清单所列的文件提供文件。
3〕在向委托人提供失职初步伐查文件清单时,承办律师应当明白告知委托人,在律师审查了依照该初步文件清单提供的文件后,律师还将依据文件搜集进程中的详细状况收回进一步文件清单。
4〕律师审查了依照初步文件清单提供的证据后,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和承办律师的判别,制造慎重调查进一步文件清单,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文件,直到契合法律规则的和承办律师以为必要的要求。
4、文件清单的内容
失职调查清单的内容要针对详细业务的特点和类型制定,文件清单所列调查内容要有利于对委托事项停止片面了解。
5、必要的现场勘验
律师应当对非诉讼法律业务触及的实物资产停止必要的实地勘验,这种勘验应与相关权益证书结合起来认定该等有形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种勘验仅是出于确认该实物资产能否实践存在,而与确认该实物资产的价值无直接联络,这些实物资产的实践数量、价值、成新度等应当由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士停止确认。
6、必要的面谈进程
失职调查进程包括必要的面谈。
其中包括:
1〕经过面谈向委托人了解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关的理想;
2〕经过面谈讨论确定业务进程中的未定事宜;
3〕经过面谈与其他中介机构讨论和剖析委托事项的详细内容;
4〕承办律师以为应该经过面谈方能确认的相关事项。
7、应该由委托人的外部法律事务部提供的事项
有些事项,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该首先应用委托人外部法律事务部的相关文件或意见,由于,委托人的外部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看法强,他们对委托人的内情更了解,充沛应用其法律事务部的文件或意见,在一定水平上可以增加承办律师的业务量,但是,从控制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的风险角度讲,该等文件和意见仍应由承办律师独立判别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办律师不用承诺一切文件均由律师代为起草。
8、文件的签收
委托人依据文件清单向承办律师提交文件时,承办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编制文件目录并由提交人和接纳文件的承办律师签收确认。
9、关于电子邮件的保管
在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持进程中,电子邮件曾经是沟通和联络的重要方式。
在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进程中,经过电子邮件传送的重要文件,应当留有书面备份存档保管。
10、对文件的审查
律师对失职调查中搜集的文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停止审查:〔1〕文件的出处或来源;〔2〕文件颁发的时间;〔3〕文件的内容和方式;〔4〕文件要证明的理想及其与该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关联性;〔5〕各文件之间的关系;〔6〕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时效时期;〔7〕文件的证明力。
11、文件的整理
1〕律师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和律师调查、搜集的文件停止归类整理;
2〕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律师能够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管原件的应当妥为保管;
3〕律师就搜集的文件向委托人或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应当编制文件目录作为法律意见的附录备查;
4〕律师向委托人或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应当依照该非诉讼监管部门的要求一次性提交,需求分批分期提交的,应当向委托人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说明缘由、分批分期提交的时间表和文件清单,并征得非诉讼法律业务监管部门的赞同和委托人的认可。
12、原件和复印件
律师向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文件,普通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非诉讼法律业务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原件时,应当出示原件。
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要求提供原件时,律师可以要求该监管部门或承办人员出具收据。
13、政府文件
1〕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可以要求委托人片面提供中央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政府文件,这些文件是律师承办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2〕律师操持非诉讼法律业务进程中搜集到的各级人民政府下发的同意文件,这些政府同意文件是非诉讼法律业务文件的重要组成局部。
从国度机关抄录、复制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相关的资料时,应尊重理想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相关国度机关确认。
3〕依据承办律师的专业判别,该政府文件不合规范的,可以建议委托人与该政府部门协调,以到达规范的水平,假定委托人或政府部门拒绝规范,要以书面方式失掉委托人的认可。
14、律师应当审核全部文件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一切向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必需经其委托的律师审查,要求委托人不得自行决议,除非在委托律师之前曾经提供。
〔三〕制造任务底稿
制造、保管完整的各种记载是律师事务所及项目承办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之一。
任务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律师承当项目的基本状况,包括委托单位称号、项目称号、制造项目的时间或时期、任务量统计。
2〕为制造法律意见书或改制方案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任务方案及其操作顺序的记载。
3〕与委托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同意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卦文件的复印件。
4〕严重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载的摘要或正本。
5〕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状况的记载,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反省、调查访问记载、往来信件、现场勘察记载、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7〕对保管意见及疑问效果所作的说明。
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改制总体方案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
凡触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载,应由当事人和律师自己签名。
〔四〕制造法律文书
1、对律师编制法律文书的普通性技术要求:
1〕全部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
2〕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财务数据应准确到人民币元;
4〕文书的格式由标题、文号、序文、注释、结论〔开头〕等局部组成;
5〕文书的字体大小:大标题用黑体,小三号字,行间距设为最小值的0磅;文号用宋体,五号字;注释中标题用黑体四号字,注释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注释的行间距设为固定值的20—22磅。
6〕纸张大小:一概用A4纸。
2、对法律文书内容方面的普通要求:
1〕任何一种法律文书的出具均需在序文或前言部清楚白说明出具法律文书的依据是委托合同,强调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前言部清楚白说明律师的声明事项和承诺事项。
声明事项包括:
〔1〕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政策、法律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曾经存在的法律理想;
〔2〕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比如是改制总体方案的合法性,是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或是职工安排方案等;
〔3〕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和理想已失掉委托人的书面保证,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和理想是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
〔书面保证普通在委托合同中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中载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和运用范围,如仅供委托人发行上市之用,不得用作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