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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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胜利中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一、处分的种类: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七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劝其转学)。

二、违纪行为与处分:
(一)思想反动,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言论和行为,有严重政治立志错误者。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包含留校察看,下同)的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下(包含劝其退学,下同)的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2.被收容审查或处分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3.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以下的处分。

(三)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务者:
1.作案价值不大,在侦查时能主动承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2.经保卫人员或公安人员侦查,确认盗窃者,认错态度差,不论作案价值不大,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犯盗窃错误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悔改,继续行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损坏、破坏公共财物者、建筑物和各种设施等,造成经济损失者:
1.无意或过失性破坏公共财物者,一般应照价赔偿经济损失,进行
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2.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制度、规定,造成损坏公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3.故意损坏或破坏公共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劝其退学以上的处分。

(五)打架闹事者:
1.打架斗殴、闹事、肇事为首者,事情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坏,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煽动他人打架闹事,乐祸助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3.邀约校外闲杂人员来校闹事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六)有辱骂、殴打教师、职工,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尚不够依法制裁的:
1.犯有错误、不听教师、职工批评教育,以污秽的语言辱骂老师、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犯有错误、拒不接受教师、职工教育和劝阻,与教师、职工顶撞,殴打老教师、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3.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造成很坏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违反《学生学习基本要求》,不完成学习任务,扰乱教学秩序,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五天(一天含自习共10节课时)以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旷课累计达五天以上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旷课累计达三周以上者,劝其退学。

2.不完成规定的作业任务,不交作业,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和各种集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3.不遵守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不保证学习时间,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4.凡在学习组织的正规考试中,有偷看、偷抄他人试卷,抄袭夹带、互相传抄,替他人答卷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考试前利用各种手段偷拆、偷看试题的舞弊行为者,错误性质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凡造成后果严重,试题失密或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八)犯有错误或受他人唆使,私自离家、离校“出走”的,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九)早恋或犯有性道德错误,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十)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纪律规定,不服从领导和管理,经同学或老师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错误者,一般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凡因犯过某类错误受过处分的学生,如拒不接受教育改正错误,继续重犯某类错误或另犯其他错误者,一律加重处分。

同时犯有多种错误,按本规定应手两处以上的学生,按高一类处分或者在此基础上适当加重处分。

三、处分程序和执行责任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一般分三个步骤完成:
1.调查事实、取证,一般由班主任、年级组长负责。

重大违纪事实的调查,政教处、团委派人参加。

2.填写《学生纪律处分申报表》,逐级填报并签署意见。

3.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属于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年级组决定,报政教处、团委备案;属于记过、记大过处分,年级组申报,由政教处、团委决定;属于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中属于开除学籍处分,还须报县教委审批。

学生纪律处分工作由政教处、团委全面负责。

四、关于取消处分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后确实改正了错误,一般情况下一年以后可以取消处分。

要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本班学生评议,班
主任签署意见,按处分权限,属于哪一级决定处分的由哪一级研究取消处分,报政教处、团委备案。

五、附则
1.受纪律处分(记过以上)的学生不得享受助学金和各种类奖学金。

2.本规定未包括的事项,由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处理。

本规定由政教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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