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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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完善
:基金托管人作为承担交易监督信息披露等重要职责的机构,在现实运行当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结合当前情况进行分析,针对托管人独立性不足,缺乏监管标准,内部监管能力不足以及行业自律程度不够等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标签::基金托管人; 独立托管; 自律组织
一、基金托管和托管人的概念
托管是指在投资管理活动中,接受信托或委托后提供的,以监督保管服务为核心的资产营运服务。
托管人是指为客户提供安全保管和证券管理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基金托管人是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托管银行。
托管人作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中间方,促进信任关系的形成和市场信息的平衡。
现实中由于缺乏监督,投资管理人没有足够动力去尽心为投资人服务,托管人的出现,能够有效解决基金治理结构中原本存在的这一重大缺陷。
作为监管人,托管人能够以经济合理的方式及时获取信息,较好识别代理人的努力程度,缓解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冲突。
大大增强了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改善信息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分布状态,降低了委托成本。
托管人通过完整的服务和低廉的价格,使委托人产生信任,使委托人的经济行为和管理人的经济行为取得一致。
托管行业的发展过程也是中国投资环境回归正轨,日渐完善,资本投资日益兴旺的过程,托管制度为基金投资以及更多投资品种的出现起到了助推和保障作用。
1998年工商银行获批成为中国第一家基金托管银行。
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内的托管业务也不断壮大,到2010年2月,国内基金托管银行扩大到17家。
二、中国基金托管行业主要问题
中国基金托管行业虽然一直呈高速扩张态势,但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托管人监督职责缺失。
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多起基金丑闻事件中,托管人始终处于缺位状态。
在基金定期披露的托管人报告中,“基本合规”是最常用的评价词汇,报告也很难体现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评价。
基金公司的违规新闻一直不断,托管人却从未对管理人提出质疑,充分体现出托管人监督地位的尴尬。
2.对托管人的监管缺少标准
目前中国缺乏对托管行业进行审计的专业标准。
SAS70审计是美国会计协会发布的审计标准,其中含有托管行业的审计标准,这也是QFII等全球投资者选择托管人时的首选标准。
国内的工行、建行等已经主动接受了SAS70审计,但这在
托管人中还是少数。
中国是否准备将其国内化,还是选择自己制定托管行业审计标准,目前还是未知数。
3.内部监管能力有待提高
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中间金融业务,虽然没有市场风险和对手信用风险。
但是还存在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是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致业务处理不当所带来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疏忽,造成基金清算不及时或清算错误,导致基金在交易所透支或未能按时足额申购新股或得到配股,给基金造成损失。
以上风险一旦发生,就会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因此托管人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也需探索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模式。
4.行业自律程度有待加强
对比国内对托管人的管理监督方式,国际上更多国家采用的是行业自律的方式。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约束托管人和所有相关利益方,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
中国的托管人尚没有独立的自律协会,托管人自律组织依附在证券业协会内。
三、基金托管行业深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1.试验独立托管公司模式。
中国的基金法律规定,只有合格商业银行可以担任托管人。
但是纵观全球托管市场,担任托管人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商业银行、专业托管公司、券商等都可以从事托管业务。
鉴于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程度,短期内允许非银行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可能性不大。
解决托管人独立性问题,迎合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由商业银行入股成立专业托管公司应该说是中国托管行业一个可行的选择。
专业托管公司可以采取多家银行入股,或者其他资本参与的方式,提高托管行业的市场成熟度。
2.从内部制度改善托管人监督水平。
托管人应增加针对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内容。
目前托管人就投资总量,总投资比例,各基金数据等内容每日上报证监会。
今后证监会可以通过制定规范,要求托管公司上报更多投资统计数据,以间接实现对管理人投资的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数据的保密义务,无论是被监管方还是监管方都有义务。
增加信息披露的规范程度,并不是说增加披露投资内容影响基金操作,而是增加各种投资评价指标,公开是防范违规的最佳办法。
比如风险数据可改为托管人出具,托管人可以将这些风险指标作为自己评价基金投资的依据。
托管人对投资的监督不可能是无限责任,只能考察投资是否符合相应指标,如果指标更加具体更加明确,即是增加了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同时也体现了托管人的分析评价服务投资人的能力。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应有细化的规则.包括关联方交易、交插持仓、利益输送等都应有对应的数据监督标准。
只有流程规范极其具体,可以随时查找漏洞,有確切的惩罚机制,才有可能将违法行为最小化。
3.确立以自律组织为核心的监管模式。
通过行业协会实现托管行业的自律是
值得考虑的政策选择。
在中国提倡自律组织开展对托管人的监管有以下优势:一是将行政管理机构从繁重的业务操作指导中解放出来,将有限的精力更多的用于制度监管。
二是自律机构可以集中管理托管的各个业务部门并协调业务流程,一定程度上改善托管行业目前即接受多头监管,又在实际上缺乏监管的现状。
三是自律协会最适宜出台托管人评价体系。
未来托管行业将会逐渐走进市场竞争的常态,托管人评价体系的建立即有利于规范市场,便于客户选择托管机构。
参考文献:
[1]张建春.《基金托管市场酝酿变革》[J].银行家. 2004.7.
[2]刘燊. 《论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完善》[J]. 政治与法律. 2009.7.
[3]周苏欣. 《关于我国投资基金若干问题的思考》[J].经济师,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