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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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本行从事洗钱活动,规范本行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银行总行各管理部门及各分行、直属支行(部)(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从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当对辖内网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机构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反洗钱系统的操作用户分为三个岗位:总行报送岗、网点审核岗、网点补录岗。

如果人员发生变动,各级机构应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进行维护,若涉及跨机构的人员
调动,应在及时通知总行报送岗协助机构完成人员信息维护。

第七条各级机构应根据要求设置不同的反洗钱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补录、分析和报告工作。

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设置遵循相互制约、方便分工的原则。

第八条总行报送岗人员由总行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督导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补录;
(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的报送;
(三)对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错误报文及需要补正的报文回执,及时联系网点补录岗人员进行修改;
(四)负责全行反洗钱黑、白名单的维护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反洗钱数据报送的其他操作;
(六)负责对全行上报的大额可疑数据纠错删除申请进行审核上报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或退回;
(七)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九条网点审核岗人员由各营业网点营运主管或反洗钱责任人担任,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督导自身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补录;
(二)负责审核反洗钱补录人员补录完成的报告;
(三)对补录后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与甄别;
(四)反洗钱白名单的申报;
(五)负责对网点补录岗提交的大额可疑报告纠错删除申请进行审批批准或退回;
(六)负责妥善整理、装订、保存本网点进行人工分析判断、个人增录识别分析、以及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情况的工作记录;
(七)负责协助、查明、答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查询的可疑交易,记录并存档;
(八)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条网点补录岗人员由各营业网点柜面人员担任。

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按时完成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补录;
(二)负责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与甄别;
(三)负责对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错误报文及需要补正的报文回执进行修改;
(四)负责对已发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发起纠错删除申请;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一条反洗钱系统操作用户的变化调整,参照核心系统操作人员的增加、修改与删除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反洗钱系统各级用户对填写上报的客户信
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信息,应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规定,除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外,严禁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三条各级操作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预防因密码被盗而发生系统数据泄密或填报差错等事故。

第十四条各营业网点应加强反洗钱人员的管理,按规定使用反洗钱系统,禁止出现号码共用、乱用等现象,防范操作风险。

第三章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第十五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条款标准的大额交易,可以不进行上报: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报送流程为:反洗钱系统批量提取大额交易信息,次日网点补录岗对提取的待补录大额交易信息进行补录,经网点审核岗审核后报总行报送岗,报送岗生成上报数据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一)网点补录岗人员每个工作日及时登录反洗钱系统,根据业务发生的会计凭证,及时补录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大额交易相关信息,补录完成后提交网点复核岗人员。

(二)网点审核岗人员每个工作日及时登录反洗钱系统,根据本营业机构需补录的大额交易,组织补录岗人员进行补录,对补录人员完成补录的大额交易数据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提交总行报送岗。

若确认补录信息存在问题,则返回补录岗处重新补录。

(三)总行报送岗人员负责检查全行大额交易补录情况,再次确认无误后,集中统一生成上报报文,及时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八条柜面人员及客户经理应向网点补录岗人员提供相关大额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等信息。

第十九条网点补录岗和审核岗人员需及时检查本网点大额交易补录情况,按时认真完成大额交易情况的确认、核查和报告制度,保证大额交易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大额交易补录应遵循真实性原则,遵循各字段数据填报规则。

第二十条对系统未自动提取的,确属大额交易标准范围内的,在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由补录岗人员在反洗钱系统中及时增加该笔大额交易报告,经审核岗人员审核后统一上报,报告提交流程同正常处理。

第二十一条大额交易报告的补录和提交期限为大额交易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

大额交易报告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日期为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二条对于被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退回的大额交易错误报文及补正报文回执,总行报送岗根据实际情况,将需网点补正的数据发回相关营业网点,相关营业网点应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及时补正错误内容,并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由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进行数据补录的,营业网点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根据情况安排补报。

第四章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第二十四条可疑交易判断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款规定: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
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二十五条各行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
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各行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除通过反洗钱系统报送反洗钱分析检测中心外,确有可疑或涉嫌犯罪的,还应及时报送总行会计结算部及安全保卫部,由会计结算部、安全保卫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甄别相结合的方式。

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系统批量采集,每日日终反洗钱系统提取符合规则的可疑交易,由网点在反洗钱系统进行人工甄别、信息补录。

人工甄别时应结合“客户情况、交易特征、资金用途、交易对手”等信息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所筛查出的交易是否存在“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疑似某可疑交易类型”或“涉嫌某类型上游犯罪”等可疑特征。

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异常特征,但却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对于无需上报的可疑交易,可疑人工甄别的描述要求结合客户职业行业、交易行为、资金用途、交易对手等信息进行分析,不得简短描述为“交易正常、交易金额较小、无需上报”等字样。

第二十八条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流程为:反洗钱系统按照可疑交易特征进行分析,提取符合规则的可疑交易,首先由客户管理行综合客户信息分析甄别后,决定删除或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再由客户交易发生行(以下简称交易行)的补录岗对提取的可疑交易信息进行补录,补录完成后提交客户管理行(以下简称管理行)网点审核岗复核,管理行审核岗综合客户信息分析甄别情况,填写上报理由,最后由总行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管理行每日应首先对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按客户进行分析甄别,若无可疑应由补录岗进行无需上报处理,需填写无需上报原因,由审核岗复核授权;若认为低风险客户交易可疑的,应先调高客户风险等级,再进行可疑交易的补录和人工甄别。

对于交易行有合理原因认为客户交易不属于可疑
交易的,可通过电话、邮件、工作联系单等方式联系客户管理行,并阐述人工筛选理由,管理行认为理由充分的,在收到交易行处理要求后1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做无需上报处理,若认为理由不充分,管理行应要求交易行进行补录。

交易行网点补录岗每个工作日及时登录反洗钱系统,根据业务发生的会计凭证,及时补录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相关信息。

对于需要上报的交易网点补录岗需在“可疑行为描述”栏位填写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具体理由;在“采取措施”栏位中,填写对该可疑行为的处理措施,提交管理行的审核岗进行复核。

若有需要,可要求客户经理填写《客户风险评定表》(附件4)提供客户相应信息,共同完成甄别。

(三)对于系统未筛选出来、但发现客户行为或账户交易活动存在异常的,经人工分析判断后确认为可疑交易的,由交易行网点补录岗人员在系统中进行数据增录,并在“可疑行为描述”栏位填写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具体理由,确认后连同判断确认的工作记录一并提交管理行的网点审核岗人员进行复核。

(四)网点审核岗人员每个工作日及时登录反洗钱系统,根据本营业机构需补录的可疑交易,组织补录岗人员进行补录。

对交易行的补录人员初步甄别满足可疑上报条件,并已完成补录或说明的数据进行判断,审核“可疑行为描述”栏位填写的理由是否充分,“采取措施”栏位填写的措施是否合理,综合客户交易信息后填写的“可疑行为描述”栏包含但不限于“客户情况、交易特征、资金用途、交易对手”
等信息,“采取措施”栏不得填写“不上报、无需上报”等字样。

管理行审核岗人员若审核确认某客户可疑交易无需上报,应在系统做无需上报处理;若确认交易行的补录信息存在问题,则返回交易行补录岗处重新补录。

网点审核员应重点关注人行反洗钱行政调查的客户、本行高风险等级客户、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客户、曾经报送过重大可疑交易的客户,以及黑名单客户。

若有需要,可要求客户经理填写《客户风险评定表》(附件4)提供客户相应信息,共同完成甄别。

(五)总行报送岗人员负责检查全行可疑交易补录情况,再次确认无误后,集中统一生成上报报文,及时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人民银行相关条款规定情形的可疑交易,除通过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报送总行外,还应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涉嫌犯罪的,还应由各级保卫部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柜面人员及客户经理应向网点补录岗人员提供相关可疑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网点补录岗和网点审核岗人员需及时检查本机构和本支行可疑交易信息补录情况,按时认真完成可疑交易情况的确认、核查和报告。

可疑交易补录应遵循真实性原则,遵循各字段数据填报规则。

第三十二条在甄别可疑支付交易时,网点补录岗、审
核岗人员难以判断其是否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向分行或支行反洗钱工作小组报告。

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召集成员分析、甄别、判断,认为属于可疑交易的,应按照报告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应对会议内容做出书面记录,对审定后认为不属于可疑交易的,必须在会议纪录中阐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其他网点的可疑交易由交易发生网点进行可疑交易信息的补录。

对于ATM、POS、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的交易,由各账户开户网点负责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甄别和补录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系统未自动提取的,确属可疑交易标准范围内的,在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行补录岗人员在反洗钱系统中及时手工新增该笔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填写完整后提交管理行审核岗人员审核后统一上报,报告提交流程同正常处理。

第三十五条可疑交易报告的补录和提交期限为可疑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

可疑交易报告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日期为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六条对于被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退回的可疑交易错误报文及补正报文回执,总行报送岗根据实际情况,将需要支行补正的数据发回相关营业网点,相关营业网点应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及时补正错误内容,并重新报送。

第三十七条由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营业机构不能按时进行数据补录的,营业网点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根据情况安排补报。

第三十八条对于高风险客户的交易不能做无需上报处理,若要无需上报处理的,需管理行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为低、较低、中或较高风险后再作无需上报处理;对于低风险客户交易原则上不上报,如需上报人民银行反洗钱分析检测中心的,需管理行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为较低、中、高或较高风险后再上报。

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的客户,要求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并在反洗钱系统中被调查客户维护交易新增该客户信息,在风险等级评定交易将评定为高风险客户,不得删除系统提取的被调查客户可疑交易。

第四十条在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甄别分析时,或收到人行反洗钱调查通知需要重新识别客户时,反洗钱人员可要求客户经理填写《客户风险评定表》(附件4),强化客户尽职调查,补充客户信息。

第五章重大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一条各级机构应在反洗钱系统信息报送的基础上,加强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甄别,对于符合《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九条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交易,应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形成重大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如发现涉嫌犯罪
的,还应由各级保卫部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同时上报至总行。

第四十二条当地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直属支行,应将报告资料及时直接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市区支行及当地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直属支行,及时将报告资料上交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

各分行、郊县支行应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并抄送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嫌犯罪的,应由各分行、郊县支行保卫部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xx城区各支行应报送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综合分析甄别后确属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人民银行xx分行,涉嫌犯罪的还应由总行安全保卫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重大可疑交易报告资料均应以电子和书面形式同时报送。

对需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的重大可疑交易,在通过系统上报可疑交易报告时,应在“可疑程度”栏位选择“重点可疑且报当地人行”,涉嫌犯罪的,选择“重点可疑且报当地人行和公安”;同时填列《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后,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

第四十四条在甄别重大可疑支付交易时,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对难以判断其是否属于重大可疑交易的,应向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由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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