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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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探析
张迎秀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变性对亲属制度形成严重挑战.变性人的性别识别方法,采用"户籍登记法";变性人享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变性是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变性不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关系终止后,未变性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变性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可构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信托制度;变性人对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变性人没有生育能力,子女通过收养和人工生殖技术来解决,应建立人工生育子女协议公证制度.
【总页数】6页(P120-125)
【作者】张迎秀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5
【相关文献】
1.变性人婚后变性权及其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探析 [J], 吴国平
2.变性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J], 于桂凤
3.变性人的性别变更权及其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 [J], 翁里;万晓
4.变性人婚姻家庭关系探析 [J], 李愈子
5.论建立变性人婚姻家庭之特别制度 [J], 王正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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