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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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财产保险合同和
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
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的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列情形,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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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列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依照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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