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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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建筑、市政、隧道、桥梁、水利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五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与负责人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牌,明确标示各个区域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合理划定区域,设置围挡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与周边环境的分离。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防坠落、防滑、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灭火器和灭火箱,并确保消防设施的畅通和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计划,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和应对。
第三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每日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设置或者未及时修复防坠落、防滑、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每日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配备或者未维护消防器材,未设置灭火器和灭火箱,或者消防设施不完好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每日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计划,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演练,或者在突发事故发生
时未能及时处理和应对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每日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和权力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和整改。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安全管理文件和资料,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在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时,应当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处罚决定得到切实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予以适用。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