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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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卫政办发[2017]33号
【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5
【实施日期】2017.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5.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要点
4.5.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5.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5.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5.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6群众的安全防护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社会动员
4.8响应终止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信息保障
5.2技术装备保障
5.3应急队伍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社会治安保障
5.7救援物资保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8.4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
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建设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实战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组织体系
2.1中卫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中卫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
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事故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抢险救灾工作组
组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1.2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等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1.3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经市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事故相关信息;管理媒体,组织好相关新闻报道,引导社会舆论;监测、研判网上相关舆情,为指挥部处置应对舆情提供参考。
2.1.4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1.5环境监测工作组
组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
2.1.6技术保障工作组
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副组长:专家组组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2.1.7运输保障工作组
组长: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人
副组长:市道路运输管理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2.1.8警戒保卫工作组
组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治安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2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5-7022856。
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
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事故风险隐患;落实事故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事故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应急委对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相关事故应对工作;承担市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事故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
负责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各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3.2分级标准。
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故的级别。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其中分级标准为:
1.一般事故级别。
2.较大事故级别。
3.重大事故级别。
4.特别重大事故级别。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按照相应预案督促和指导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同时,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预警行动。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级别以上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按照市应急委或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