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就业促进法 讲座-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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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的意义
3、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是落实促进就业各 项优惠政策的重要基础工作。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 者就业、失业凭《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在 全省范围内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就业和失业登记
(一)关于登记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 登记管理;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就业和失 业登记统计;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登记 证》的发放。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各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就业服务局承 担登记工作的管理。
五、关于其他工作
(二)关于《失业登记证》与 现《登记 证》关系的处理 目前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领取了 《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以重新进行失 业登记,并换发新的《登记证》。但在换 发新的《登记证》时,必须将已经享受了 的优惠政策合并计算,并在新的《登记证》 上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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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 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后又失业的; (四)关于就业困难人员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 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 “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 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 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二)关于就业登记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为 首次登记人员办理《登记证》。新录用员 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在30日内办理就业登 记手续。 第六条规定: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 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后30内办理 就业登记手续。

▲办理就业登记,要掌握一个原则,即 逐步推开,循序渐进,当前最主要的是要 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当前有 固定工作单位,并鉴定了比较长的劳动合 同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就业 登记。
一、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的意义
1、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是贯彻实施 《就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 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 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 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2、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是规范人力资 源管理,全面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 要手段; 《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出:《登记证》 全程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 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 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五)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1、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确认; 2、“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户口本、 街道“家庭人员就业状况证明书”、“零 就业家庭”情况公示原始证明认定;
《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讲 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甘田黑 2009年6月3日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就业工作秩序, 加强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2009 年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劳动保 障厅下发了《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办法》 ,这是规范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行 为的部门规章。 《管理办法》要求从2009 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江西 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主要优 惠政策




1、享受免费公共职业介绍、职业介绍 补贴; 2、享受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创业培 训补贴; 3、优先安排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公益性 岗位;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5、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贴息;
四、关于《登记证》的管理
(一)《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统一印制,免费核发。 (二)《登记证》的保管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登记证》 由单位保管; 2、劳动者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登记证》由个人保管。 (三)《登记证》的审验工作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凭残联核发的 《残疾人证》认定;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当地民 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 认定;
二、就业和失业登记
5、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 员,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 用证明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人均占有耕地 面积证明材料(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少于0.3 亩﹙含﹚)认定。 ▲被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在《登 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确认章”。
(三)关于失业登记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法定年龄 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属本省城 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 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四)关于失业登记范围 1、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六个月未 能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 人单位失业的; 3、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 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 业人员重新失业的;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 安置的;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 劳动教养后处于失业状态的;
四、关于《登记证》的管理
1、就业困难人员所持《登记证》每年 审验一次; 2、其他人员所持《登记证》在享受政 策前进行审验; 3、审验工作由核发机关负责,即县级 以及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也可由行政部门委托就业服务机构进行。
五、关于其他工作
(一)关于《登记证》与《优惠证》关系的处

2009年底以前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人员, 可以按照赣府发[2019]21号文件相关规定申请办 理《优惠证》,凭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但尚未办理《优惠证》 的人员也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由个人选择领取 《登记证》或《优惠证》。 2019年以后如何衔接,待新的政策出台后再明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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