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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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环发[2013]8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4.15
【实施日期】201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甘环发〔2013〕8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幸福美好新甘肃,充分发挥环境执法保障与服务作用,进一步创新执法思路,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升执法效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厘清职责权限,严格责任落实
(一)落实政府部门分工负责制。

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环境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履职履责,采取宏观调控、严格审批、强化监管、取缔淘汰、科技推广等措施,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减轻环境执法压力,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落实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

按照“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明确职责权限。

省级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依法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市(州)、县(区)级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实施全面监管;排污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不断提升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水平,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三)落实环境执法岗位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岗位责任人依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是环境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环境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是环境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实施环境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负具体责任。

(四)落实监管对象全覆盖机制。

省、市(州)、县(区)环境执法机构分别划定重点和一般监管区域、行业、企业,确定监控名单和监管内容,突出执法工作重点,制定环境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环境执法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抽查率要求,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减排项目等进行督查,全省所有环境执法机构实现对监管对象100%覆盖。

二、严格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效能
(五)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

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执法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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