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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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交往变的越来越复杂,参与主体的不同地位加剧了不平等因素日益增多, 越来越多领域的不同群体需要法律提供特殊保护,进而用制度作保障确保参与主体预期利益的实现,国际私法中原本是以平等为基础,现在某些时候也要借助其他的外力来平衡司法关系,这样的变化同时也出现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基于这样的背景,国际私法也由最初的追求形式正义转变为现在的追求实质正义,这一转变更为具体和直观的体现就是弱者保护原则的出现。
国际私法虽然对弱者保护原则有所规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有时候与社会发展难免会出现不适应,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本文结合已颁布施行的《法律适用法》,从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适用为理论前提,通过对国际私法规制的一些条文列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进行思考,提出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而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国际私法中的实质正义与公平。
本文主要分成四章,第一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解析,分为三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对弱者的界定;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主要论述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第二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分为两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中应然性及突然性适用范围;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及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人权保护在国际私法中的兴起。
第三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一些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四章主要围绕中国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展开,分为三节论述。
第一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立法现状;第二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第三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现状;完善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globalization,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exchange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different status of the subject exacerbated increasing inequality factors, and more and more groups of different groups need to be provided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law, then the system as a guarantee is to ensur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main body to realize the expected benefit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based on equality, now sometimes also lay on other external forces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relationships, and such changes also appear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justice changed from the initial form of into the pursuit of essential justice, and this shift is more specific and a intuitive reflection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Although somewhat to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some rules, because of the lag of the law, and will inevitably be not adaptable to social development, sometimes with the legalization speeding up, this paper has enacted the l application of law to publish,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leg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o a great extent. This law star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the theory of the rise of the principle protection and suitabilityas the premise, through examples to the regul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hesuggestions for the problem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bett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weak, finally realizes the substantial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and the first chapt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1st section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weak;Section 2 focuses on the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Section 3 mainly deals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and the principle of others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Chapter 2 focuses on the scope and valu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which is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Section 1 focuses on the role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and its applicability;The
second section mainly discusses on thevalue embodimentwhich is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of substantial justice value,and also discusses the conversion from form justice to essence justice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and the beginning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ris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e thir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which mainly covers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mainly including som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of relevant countries. Chapter 4 focu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of the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first section 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statu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by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China;Section 2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The third sec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two sections,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
Key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eak protection Status perfect
目录
中文摘要 (I)
Abstract .......................................................... I I 目录 (V)
引 言 (1)
第一章 弱者保护原则解析 (2)
第一节 弱者的界定 (2)
一、弱者的概念 (2)
二、弱者的成因及分类 (3)
三、弱者的法律特征 (4)
第二节 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6)
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 (6)
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 (8)
第三节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9)
一弱者保护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9)
二 弱者保护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10)
三弱者保护原则与“直接适用的法” (11)
四弱者保护原则与“有利于”规则 (12)
第二章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 (13)
第一节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13)
一应然性适用范围 (13)
二实然性适用范围 (14)
第二节弱者保护原则的价值基础 (16)
一、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 (16)
二、人权保护的价值体现 (19)
第三章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24)
第一节 国际私法条约 (24)
一全球性条约 (24)
二区域性条约 (25)
第二节 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26)
第四章 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30)
第一节 立法现状 (30)
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31)
一弱者的概念界定问题 (31)
二弱者保护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三对弱者保护的方法问题 (32)
第三节完善建议 (32)
一立法精神 (32)
二条文设计 (34)
结 论 (40)
参考文献 (41)
致谢 (42)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民商事交往不断扩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社会关系也因此日益复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私法中正义的实体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基于现在的社会状况和这个理念的基本问题,研究并写这篇文章,这篇文章选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第一,要更加明确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保护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弱者的概念,成因及其具体分类等。
虽然在社会上也有一些学者将弱者保护原则当作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对于弱者保护这一原则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一些不清晰的地方,因此本文研究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意义重大,既能彰显实质正义又能保护人权,又能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充分的把握弱者保护原则的完善力度,此外还可以对国际私法未来的发展趋势有更深入的把握。
另外在文章中间,还会提到国际私法的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问题,以及在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立法上的体现,列举了一些具体法条。
第二,可以对我国当前国际私法的发展状况及趋势有更深入的分析,进一步对弱者保护原则进行思考和研究,从而有效的解决我国国际私法在发展过程中的不足并不断的完善。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颁布则代表着我国国际私法在发展中取得的一大进步。
尽管如此,但也要清楚的认识到与世界上其他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相比,对于弱者保护这一原则我国国际私法依然存在着不足,因此我们要继续进行研究并完善。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在其他国家中的体现,进而对比我国现状,进行完善,我们要汲取精华部分,达到发展的目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对弱者利益保护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将来的发展趋势。
第一章弱者保护原则解析
第一节弱者的界定
一、弱者的概念
在当今社会发展中,所谓的弱者从理论上来讲就是占有少量社会资源,自身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以及在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进行有效的维护。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不同条件的存在对弱者进行这样简单的界定是不可取的,因为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不同的层面对于弱者的界定也是不同的,在社会生活中主要划分为以下主要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社会层面,在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时,弱者主要是指有的人获得的资源多,而有的人则仅获得少量的资源,而获得少量资源的那一类人,就会导致经济贫困,生活质量低等不利的一面,这些人被称为是社会层面中的人弱者。
第二,在经济层面,弱者指双方行为人在经济能力上存在显著差距,较强经济地位的行为人通过契约自由促使经济能力较弱的行为人接受其事先拟定的条款。
在当今社会中,我们所说的属于经济层面的强者和弱者主要存在于生产关系、雇佣关系等方面,两种关系中所说的强弱者就是指其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雇主与雇员的两方。
从这两类关系中可以明显的看出两者中的前者是强者,后者则是弱者。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中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处于强势地位的雇者对其雇工采取低工资,低保障的方式让雇工为其劳动。
对于劳动者来讲,由于事先与所在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就必须为企业的发展付出自己的劳动。
雇主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拟定劳动合同时,通常会从自身的利益方面进行考虑,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纳入到合同条款中来,导致在签订合同时,雇主的某些责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轻和排除。
从买卖关系方面进行考虑,消费者的很多方面都无法与经营者的雄厚资金相提并论,导致消费者长期处于弱势发展地位,消费者自身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在家庭层面,通常所说的弱者指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对于家庭层面来讲,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等。
我们都知道妻子在经济收入、身体素质方面相比于丈夫就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因此相比
较来说妻子是弱者。
而在父母与子女这一关系中,子女在经济基础以及社会经验等众多方面都是属于弱势的一方。
最后,从家庭关系方面进行考虑可知,抚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具有较强的依赖感,要解决被抚养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内容,被抚养人相对于抚养人而言,处于经济生活中的弱势地位。
第四,在法学层面,主要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对“弱者”赋予的基本概念及界定条件。
从法学层面进行考虑,对弱者的定义是,在法律关系中,更加侧重于同一法律关系中双方行为人的地位。
就法律规定而言,为了使行为对象准确了解其行为定义,通常会对“弱者”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
目前,各国在弱者的概念上,并没有进行相关概念上的规定,也没有在概念上达成一定的共识,本文所指法学层面的弱者就是在民事关系或商事关系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存在而处于弱势的那一方。
而概念中所说的弱势地位和不利地位主要是指事件当事人在个人能力、经济实力以及其他方面相对社会中的强者而言处于弱势的一方。
如此一来,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这些所谓的弱者,主要是指弱者受自身条件影响,在面对事件当事人时,自身的利益常会遭受到严重的侵害。
因此,在法律中,需要加大对弱者群体的保护力度,为弱者保护原则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我自己的理解,也是在比较中产生的,没有与强者的对比,何以看出弱者弱在何处,因此,在对弱者进行分析时,需要从生活中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具体的问题采用具体的分析方法,避免在分析问题时出现死板及套用定义情况。
但也存在例外,就比如我们都知道公交车上都有设置一个专门的“老弱病残孕”的座位,针对这个,由于他们是属于特殊群体,在弱者的判定时会直接将他们划为弱者,所以这个特殊的情况不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接下来再说一些用词方面的细节,本文用“弱者”一词,会比用“弱势群体”“弱方当事人”都要恰当,因为“弱势群体”一词往往是出现在社会学对群体的研究之中,“弱方当事人”一词在研究特定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对象时,不够全面。
所以,“弱者”一词用在这里更为恰当。
"弱者"一词既可以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体现出来,同是还可以在法律关系中起到代表弱势主体的效果。
[6]
二、“弱者”的成因及分类
弱者在社会生活中较为普遍,弱者之所以会出现,并不是由单一的问题所造成的,受多方面原因影响较大。
通过对原因进行思考可知,原因主要包括原
发性和恶化性两种。
其中,原发性主要是指,受一些原因影响,导致一些原本不是弱者的人变成弱者,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共同所形成的。
而恶化性主要是指弱者原本就是弱者,但是由于受一些因素影响,在弱者的基础上变得更加弱势的一类群体,增加了弱者的弱势地位。
[7]
通过对弱者自身的特征进行分析可知,主要将弱者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指体弱、残疾人、生来贫困的人及知识较为缺乏的人,从以上弱者的特征方面进行分析可知,造成弱者产生的原因与自然环境及弱者自身的因素有较大的关系,弱者产生失无法避免的。
第二类,主要是指在买卖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消费者。
通过对弱者进行分类可知,弱者自身的弱势与弱者自身的条件及外部因素影响较大,导致弱者自身在信息、知识及技术方面与他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并且在法律关系中,双方处于特定地位,存在一方被另外一方支配情况。
通过对弱者进行总结,可知,社会原因和自然原因都是导致弱者产生的最直接原因。
三、弱者的法律特征
(一)天然的不平等
纵然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所谓的绝对平等依旧是不存在的。
而通过上述对弱者出现的原因及分类我们可以发现,弱者在身份上就存在着不平等。
对于法律而言,弱者与其他人一样都应该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现实社会中,弱者都会因为外界的一些因素而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因主观因素使自己变成弱者,陷入不利的地位中,不能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不是法律要保护的弱者对象。
(二)弱者的相对性
对于强者弱者之分,并不是绝对的,它具有相对性。
强者与弱者的界定并不只是随人们单纯的想法来确定,而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例如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弱者并不是在所有的方面都是处于弱势地位,而强者也不是在所有的方面都处于强势地位,两者都会在某些方面出现不同,弱者会有某一方面的强势,而强者也会有某一方面的弱势,所以在确定强者弱者的时候不能单纯的去判定,而要做到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从而做出准确的判定。
此外,相
对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处于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则可能因为一些特定的因素影响而使得他们强弱的身份出现互换。
在一些案例中,我们看到某类群体被硬性规定为弱者或者强者,此时就没必要利用法律的相对性特征去辨别。
(三)弱者身份的例外性
由于弱者自身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在社会生活中,没有意识到法律平等的重要性,但是在弱者领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成立的,弱者身份的出现,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可知,在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其保护内容更加倾向于弱方的当事人。
需要加大对弱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力度,严格遵循法律要求,在法定条件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特殊规定来进行,而要求弱者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条件则可以有效避免弱者过分的强调自己的不利地位而导致弱者的不断膨胀这个问题的出现。
(四)弱者身份的法定性
弱者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无论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无法摆脱弱者的出现。
而法律层面与道德层面的弱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层面上弱者会因为所处的部门不同而不同,如法律中主要的三种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这三者中所存在弱者也有着一定的差异。
再比如相对于弱者的概念来讲,国际私法所说的弱者与国内法中所说的弱者就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但对于各个部门来讲,各部门中的弱者只有在自身都满足了能定之为弱者的特定法律条件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弱者,一旦出现条件不吻合,所谓的弱者就会失去其特殊身份,由此看来,弱者身份的存在并不是随意为之,而是具有相对的法定性。
(五)弱者身份的客观性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弱者是一直都存在的,而且已经演变成了一种固有的群体。
此外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强者与弱者一直都是相互对立的,而且不管在什么时候,什么关系下都会存在强势的一方和弱势的一方,因为强者与弱者是相对的,一种关系下存在强者,就一定会有弱者,所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弱者的身份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弱者这一方不会因为任何因素而消失。
(六)弱者身份的多重性
在当今这个复杂的社会中,有时候一个人会同时扮演好多的角色,比如一个女人,也可能是受害者,同时还是被雇佣者,他他仍是个弱者,不管他有多复杂的身份。
第二节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司法中,是国际私法在制定时,同时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将保护重点放在在明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身上,从而实现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
[9] 弱者保护原则不光在中国立法中得到体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和相关规定中也有所体现,甚至比中国涉及的方面更全,如英国的《不公平交易法》,瑞士的《联邦国际私法》,欧盟的《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所制定的一些公约,这些都是我们比较熟悉的。
这些法律中对于弱者保护原则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譬如说,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44条,在这一条法律中,主要是对亲子关系进行规定。
通过对子女与父母之前的关系进行论述可知,子女相对于父母是处于劣势地位的,是家中的弱者,家长要承担起保护子女的重任。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21条,更加强调对婚生子女自身利益的保护,婚生子女已经有了固定的家庭,相对于非婚生子女,并不是处于弱者,但在实际家庭关系中,现对于自身的父母而言,仍是处于劣势的地位。
针对这一问题,在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第2款,对婚生子女的弱势地位进行了保护,将婚生子女列入到弱势群体中。
在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第28条,这条规定主要是说在法律条文的适用基础上,就事件双方所在两地的法律中选择对受害者更有利的法律,尊重受害人的基本权利,要求提升受害人自身的利益。
在1997年《荷兰民法典》第14条第4款,主要是针对买卖双方的基本利益,对弱势群体地位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对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该项法律条文将保护弱势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关系作为法律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避免在买卖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
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
上文对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进行了研究,下面则主要对弱者保护原则产生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首先,要意识到弱者保护原则的重要性,在早期的法律演进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日益的凸显出来,不平等主要包括能力的拥有、资源的占有等方面,而这些方面都是导致在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出现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进而在社会上就有了强者和弱者,造成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差异,与后天形成因素有直接的关系,后天形成因素与一些外在因素有直接的关系,外在因素主要包括社会因素及自然因素等,要想实现人人平等,是不容易出现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实质正义已经在逐步取代最初的形式正义,这就使得更好的实现实质正义成为了人们所关注的重点,特别是研究这方面的学者们。
而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爆发,对国际私法的改变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国际私法开始更加注重平等和博爱,对于冲突规则所产生的社会基础和作用两方面的考察也更加的深入,所追求的重点也有最初的形式平等演变为如今的实质平等。
追求公平正义是从古至今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一理念的不断加深促使对弱者进行保护这一思想开始在人们的脑海中出现,并且国家也开始慢慢认识到法律层面对弱者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来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司法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起着关键作用,我们理应遵从这一事实,确保弱者保护原则的正当性。
其次,弱者保护原则产生的必然性。
经济全球化程度在不断加深,这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不平等因素,进而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和谐发展的社会现象。
第二,当前社会属于法制社会,法律中规定,在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将提高弱者的地位纳入到法律保护层面中来,加大对弱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确保弱者与强者之间的平等性,运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国将建设和谐社会作为国家发展的主要内容,在社会中,强弱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社会中存在诸多的不稳定因素,在此政治背景下当然要保护弱者,最大限度达到和谐。
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国际私法中对弱者的保护既将各国所追求的人文精神很好的体现了出来,又充分的反映出了国际私法中人性化的法律规范,所以弱者保护原则的出现既顺应了人类文明的高度发展。
综上所述可知,弱者保护原则之所以产生,有其必然性。
而原则本身体现的正义性也顺应了构建和谐世界这一主要发展潮流,所以,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是时代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