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0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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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字〔2008〕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

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其中驻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原市属改制但仍未与主管部门脱离关系的单位,要同时报告市安监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有关部门,同时报本级政府(管委)。

市有关部门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按规定内容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市政府审核后,按规定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伤亡事故上报后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续报。

每月底,市有关部门应将本行业(领域)当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安委会向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调查处理制度,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到责任清楚、处理得当,并在规定时限结案。

市安监部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对举报有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现象,经调查属实的事故,由市政府委托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由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调查的事故,由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建立事故调查处理备案制度,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政府组织调查或授权、委托安监等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由市政府批复结案。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批复结案后15日内报市安监局备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事故批复结案后的监督检查,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各级监察机关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要跟踪督查。

四、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对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要加强对事故案例的分析,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努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八年七月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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